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金昌市永昌縣國稅局稽查局對轄區內某加油站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資料進行分析,發現該加油站與同行業相比稅負偏低,決定對其進行檢查。
該加油站成立於2001年9月,主要從事汽油、柴油、潤滑油的銷售業務,兼營煙酒副食、日用百貨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2006年5月,永昌縣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加油站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稽查人員對加油站提供的憑證、賬簿、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進行了檢查,沒有發現涉稅違法問題。但稽查人員在實地調查、了解該加油站經營情況時,發現該加油站收費大廳內設有一副食品超市,經過詢問企業財務人員和加油站收費大廳收銀人員,確認超市為該加油站附設經營單位,實行統一核算。經進一步詢問加油站收費大廳收銀人員,了解到該超市的營業收入是通過“交接班記錄”交給加油站財務人員。稽查人員進一步核實該加油站的賬證及申報資料,證實其未將超市收支納入該加油站財務核算體係。在事實麵前,該加油站財務人員不得不承認附設超市收入未申報納稅,並交出了所有的“收銀員交接班記錄”等原始資料。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加油站附設超市賬外經營取得副食品銷售收入60,440.17元未申報納稅,未計提銷項稅額10,274.83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加油站應補繳增值稅10,274.8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加油站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加油站賬外經營取得副食品銷售收入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已構成偷稅,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5,137.42元。
案例分析
加油站附設超市、餐飲部、住宿部等多功能服務區,是近年來公路網絡建設高速發展的新產物。本案中,稽查人員在對賬務檢查未發現問題的情況下,通過實地觀察、了解,發現該加油站附設副食品超市賬外經營,收入未申報納稅的偷稅事實,從一個側麵體現出了實地觀察、了解在稅務稽查辦案過程中的重要性。
隨著新的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稅務稽查人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要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使稅務稽查做到有的放矢。
稅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納稅人稅收政策的宣傳和輔導,把各項稅收政策落實到位,及時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情況,督促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案源提供:金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