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某企業購置固定資產以配件入賬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隴南市某股份製選礦企業成立於1998年,主要從事鉛鋅原礦的采選、浮選、加工和銷售,日處理鉛鋅原礦100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8,700,288.93元,應繳增值稅890,187.78元,已繳增值稅890,187.78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4.76%。

2005年4月,隴南市國稅局管理部門在對該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其稅負偏低,將相關資料轉交稽查局實施稽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部門對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決定重點從以下兩方麵展開檢查:一是檢查收料憑證、發貨憑證和地磅房過磅記錄,確定購進原材料及備件的真實性,有無邊角料、廢料銷售等情況。二是以賬麵檢查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其購進原材料及備件和產品銷售情況進行檢查。

稽查人員首先對2004年度庫存賬、收發料記錄簿及相關單據進行了檢查,其次查看了2004年度過磅記錄,發現5月27日有廢舊生鐵的過磅記錄,隨即對財務人員進行詢問,財務人員稱平時選礦時所耗用的舊襯板、舊鋼球沒有什麼用處,出售給了個體戶。在檢查“營業外收入”賬戶時,發現將5月27日過磅記錄中注明“廢舊生鐵”的舊襯板、舊鋼球等廢料銷售後計入該賬戶,但未進行納稅申報。

在檢查“原材料”賬戶時,發現7月份購進的原材料中,有三筆分別是礦鬥、底盤和輪軸,作了三張連續編號的記賬憑證,且賬務處理相同,引起了稽查人員關注。稽查人員將保管賬與“原材料”賬進行了核對,發現保管賬及收料憑證中沒有這三筆原材料的購進記錄。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稽查人員到銷貨方進行實地調查,證實企業購進的是一台礦車。為了能夠抵扣進項稅,該企業采取了化整為零的方式,在索取發票時要求銷貨方將礦車分為三部分開票,按配件入賬並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

1.2004年5月銷售廢料(舊襯板、舊鋼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4,620.51元。

2004年5月35號憑證賬務處理如下:

借:現金31800.00

貸:營業外收入31800.00

2.購置固定資產按配件入賬,申報抵扣進項稅額5,299.06元。

2004年7月14、15、16號憑證賬務處理如下:

(1)借:原材料—礦鬥10389.7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66.26

貸:應收賬款—某機械廠12156.00

(2)借:原材料—底盤9487.18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612.82

貸:應收賬款—某機械廠11100.00

(3)借:原材料—輪軸11294.0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