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某企業購置固定資產以配件入賬偷稅案(2 / 2)

貸:應收賬款—某機械廠13214.00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1.銷售廢料(舊襯板、舊鋼球)未計提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應補繳增值稅4,620.51元。

2.購置固定資產按配件入賬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之規定,該企業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補繳增值稅5,299.06元。

以上兩項共計補繳增值稅9,919.5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少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4,959.78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納稅評估提供案源,稽查部門組織查處的較為典型的案例,充分體現了“四位一體”互動機製的積極作用。在各級稅務部門開展的納稅評估工作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涉嫌偷稅的問題,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各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充分發揮互動機製信息交流平台的作用,樹立大局觀念、效率意識,把依法治稅的理念踐行在日常工作中。

通過本案來看,當前一些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也在研究稅務機關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企圖在一些不被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業務處理上,尋找稅收政策中的空白點,以達到“避稅”的目的。這就要求稽查人員不能囿於傳統的查賬方法,要積極探索適應當前偷稅手段不斷變化的新方法,深入研究分析,善於抓住蛛絲馬跡,內查與外調相結合,在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的同時,不斷總結互動機製的成功經驗,努力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案源提供:隴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