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某公司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少轉進項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484,963.4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242,481.75元。

該企業采取“魚目混珠”的手段偷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偷稅方法、手段向更加隱蔽、更加複雜的趨勢發展,偷稅與反偷稅的鬥爭日趨激烈。

本案中,稽查人員看到注明“固定資產損失賠款”的保險賠款專用發票後,如果沒有強烈的責任心和風險意識,不做進一步的深入調查,就不會發現公司隱瞞賠款明細單證、企圖偷稅的事實。這樣一旦做出稽查結論,勢必有失客觀公正,還要承擔相應的工作瀆職責任。本案啟示稽查人員在納稅檢查時,一定要有足夠的責任心和風險意識,盡可能地降低稽查風險。

稅務稽查風險,在當前還沒有引起廣大稽查人員的足夠重視。為此,我們要樹立風險意識。一是稽查人員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稽查風險的重要性,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強化法治和責任意識;二是加強稽查人員的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三是統一取證必需的證據種類、形式等,避免執法隨意性引起的稽查風險;四是加強對稽查質量的監督檢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稽查風險。

(案源提供:白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