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無正當理由降低售價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該公司銷售部分貨物不開具發票,並且無正當理由降低售價造成少繳稅款,應補繳增值稅5,592.9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8,253.55元50%的罰款4,126.78元。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偷稅手段不僅多樣化,越來越隱蔽,而且呈現係統化發展趨勢,給稅務稽查的查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該案中企業對不索要銷售發票的客戶賬外核算,隱瞞銷售收入,更甚者竟以“不索要銷售發票”為前置,進行所謂“優惠”,賬內以明顯偏低的售價核算,進而為下一步實施賬外經營創造條件。正如我們日常生活中購買商品討價還價中所遇到的問題一樣,當你問能否再讓價時,商家就會說你如果不要發票還可以讓價多少元,其實再讓的這部分價錢就是偷逃的稅款。該案雖然查補的稅款不多,但稽查人員緊緊抓住該企業鼓勵“不索要銷售發票”給予所謂“優惠”的錯誤行為,進行了處理、處罰,他們以係統的觀念、超前的作為發揮了打擊、阻斷偷稅鏈條的作用。

啟示:

一是稅務征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普通發票的規範管理,大力推廣“以票管稅”。

二是稅務稽查部門在檢查前,要充分了解所查企業的內部控製製度及核算流程,根據輔助證據進行分析性複核,確定檢查重點;在檢查中,要對各賬戶及憑證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解剖,弄清每一筆銷售的來龍去脈,對賬外經營、體外循環,要尋找切入點,力爭環環相扣,將問題查深、查細、查實;在檢查後對發現的問題要以係統的觀念去思考、去分析,以超前的作為去處理,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震懾作用。

(案源提供: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