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某公司取得返利不衝減進項少繳稅款案(1 / 1)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6年2月,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接甘肅省國稅局稽查局轉辦的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偷稅的舉報案件,對該公司2004年至2005年期間的增值稅納稅隋況進行了檢查。

嘉峪關市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3月注冊登記,注冊資金50萬元,主要經營建築材料、鋼渣、鐵渣、鐵粉、鋼材、水泥製品的批發零售,勞務服務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於2006年2月22日向該公司下發了稅務稽查通知書,考慮到該案件的特殊性,決定調賬檢查。在檢查中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財務核算存在較大隨意性,資金運營不夠規範,隨即對該公司的會計報表、各類賬簿,特別是應收應付賬戶進行了全麵細致的檢查,對2005年7月6日記賬憑證的賬務處理產生疑問,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9003

材料成本差異193

貸:應付賬款9196

該筆業務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時為什麼對應“應付賬款”,而不對應“原材料”科目呢?帶著這個疑問,稽查人員對“材料成本差異明細賬”及相關原始憑證進行了深入檢查計算,核實該公司經營的某些品種貨物,銷售後按應付賬款扣減返還資金(約為銷售收入的2%~3%)後的差額支付供應商貨款,而供應商按全額開具專用發票,該公司據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財務處理將返還資金全部記人“材料成本差異”賬戶。對此,會計人員稱,自己也不知道上述業務該如何處理,由於少付貨款,意味著材料成本減少,就計入“材料成本差異”了,對於有關涉稅規定全然不知。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2004至2005年度經營期問,該公司共向供貨方收取返還資金336,340.23元,未衝減增值稅進項稅額48,869.95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衝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當期應衝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48,869.9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公司取得返利未按規定申報並衝減進項稅額,造成少繳稅款,對其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計24,434.98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員能夠抓住“材料成本差異”,這一計劃成本核算方式下特有賬戶的核算特點和異常對應關係,通過對相關原始憑證進行檢查計算,查實了該公司取得返利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違法事實。

早在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已頒布了有關銷貨返還資金的稅收規定,而本案會計人員竟然不知,說明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法知識的學習缺乏主動性。對此,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督促企業提高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供應商為了鞏固目標客戶群體,往往提供一定的優惠條件,如返還現金、實物等。稽查人員在檢查中,不僅要重視對企業應稅收入的檢查,還要注重企業由於購進貨物而與供應商發生的關聯業務。

(案源提供: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