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某公司故意混淆應稅行為偷稅案(2 / 2)

2.外購鍋爐銷售給“中國石油青海油田某公司”並負責安裝,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40,000.00元(含稅),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24,905.6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之規定,該公司取得產品銷售收入5,003,889.00(含稅)未申報納稅,應補繳增值稅283,239.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已構成偷稅,除追繳其所偷增值稅稅款283,239.00元外,並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41,619.5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納稅人將發生的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和自購自銷行為,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和代購代銷業務申報繳納了營業稅,若按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自購自銷行為要交6%的增值稅,而按“營業稅一建築安裝業”稅目和“營業稅一服務業”稅目隻需交3%和5%的營業稅,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故意混淆應稅行為,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稽查人員在舉報案件的檢查中,要抓住有利時機,迅速取得證據,注重從細節入手,認真分析涉案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隋況,不被假象蒙蔽,辨清事實真偽。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舉報案件獎勵製度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協稅、護稅的良好氛圍。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