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總計少申報銷售收入4,525,884.05元,少繳增值稅540,943.6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151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第一條“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540,943.6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270,471.83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通過納稅評估移交查處的偷稅案件。通過對企業的納稅評估和相關數據進行邏輯分析,為本案的查處提供了重要線索,有效地提高了稽查效率。“四位一體”互動機製強化了稅源管理的力度,稽查工作不能孤立地進行,必須與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形成互動機製,並善於在互動機製中找準位置、發揮作用,充分應用互動機製形成的信息資源,切實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徹底改變“撒網式”的傳統稽查方法,不斷在稽查質量和效率方麵實現新突破。
啟示:
一要把稅收分析作為稽查選案的前置條件,使案源信息的指向更集中、更有針對性,有效解決選案準確率低、稽查效率不高的問題。
二要認真執行稽查信息反饋製度。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具有地區性和行業性特點的政策執行問題和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反饋,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要認真落實稽查建議製度。對檢查有問題的企業,在檢查結束後通過《稽查建議書》的形式及時地、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促進納稅人自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要加強納稅輔導。納稅輔導服務不僅是稅務部門的法定義務,也是有效降低征納成本,減少征納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責任。因此,稅務部門不僅要增強服務意識,而且要積極建立服務的長效機製。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