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某化工公司發出產品未計收入偷稅案(1 / 1)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白銀市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生產銷售礦用炸藥、雷管等化工產品,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6年1月份,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計算機與人工選案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該公司為稽查對象,隨即對該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在檢查過程中,稽查人員首先向公司財務人員了解了產品的生產流程以及銷售方式,在初步掌握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采取詳查與比較分析相結合的檢查方法,將財務部門每月報送的產、銷、存報表進行統計,著重核實年產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從數據的邏輯關係中未發現問題。

其次對該公司的會計報表、賬簿、會計憑證以及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詳細的審閱,發現“預收賬款”貸方餘額較大,且大部分是各地區的物資供銷公司。根據市場行情,炸藥雷管企業的生產銷售壓力較大,好多企業都采取賒銷方式,而該公司存在大量預收貨款,這是不正常的。企業是否存在貨款已收到,產品已發出,未計銷售收入情況?

三是針對上述疑點,稽查人員改變了稽查思路,決定從公司的庫存產品入手,核實其產品銷售的真實數量。由於該公司的產品是化工產品,品種繁多,實地盤庫比較困難,考慮到該公司產品的銷售受到公安部門的嚴格限製,每銷售一批產品都要經過公安部門的批準,是否可以從公安部門取得突破口?於是,稽查人員來到公安部門,統計了該公司2005年全年發出的產品數量,然後和公司財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相核對,發現有很大的差異。稽查人員要求公司財務人員對這一問題做出解釋。在事實麵前,財務人員承認公司發出產品,由於客戶尚未結清尾款等原因,有關原始單證尚存放在銷售部門,財務上未做銷售收入的問題。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間,發出1,337,149.34元(含稅)的產品後,未相應衝減“預收賬款”並做銷售收入,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94,286.66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94,286.6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97,143.33元。

分析本案的成因,從客觀上來看是由於公司內部製度不夠健全,各部門間對賬不及時、不準確,導致財務部門和銷售部門互相脫節,銷售部門在產品發出後,不向財務部門報送相關的票據,而是等到對方單位索要發票或者在貨款全部清償後,才通知財務部門作銷售,致使該單位預收賬款數額較大,形成少計銷售收入並偷稅的事實;但從主觀上來說,該納稅人也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財務人員明知銷售成立,而不主動索要單據,甚至編造了虛假的庫存記錄,為達到偷稅的目的創造條件,給稅務檢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為此,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善於捕捉信息、利用信息,通過社會相關部門調取有關數據,跟蹤檢查,把問題杏深杏透。

(案源提供:白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