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某商貿經銷處是一家個體工商戶,2004年8月開業,經營範圍為食品、飲料、酒零售,無經營門店。該納稅戶於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核定月銷售額1200元,月應納稅額為48元,列為增值稅不達起征點戶管理。自2005年8月起調整月銷售額為4000元,月應納稅額為160元。2005年8月至12月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800元,2006年1至3月申報繳納增值稅507.88元。
2006年3月接群眾舉報,該商貿經銷處從事太子奶批發業務,存在隱蔽經營、隱瞞銷售收入偷稅行為。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立即成立檢查組,對其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專案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考慮到該商貿經銷處沒有建立賬薄,稽查人員決定從外圍著手,尋找突破口。首先,稽查人員走訪了市區內銷售太子奶的部分商鋪,發現市區各商場及零售商店銷售的太子奶主要從該商貿經銷處購進,這一點與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基本吻合。
其次,稽查人員初步掌握了該商貿經銷處太子奶批發量雖然不是很大,但涉及地域範圍廣,已初步形成涵蓋本地區的批發網絡,經營方式主要通過電話預定,送貨上門,現金結算,基本上不開具商品銷售發票等情況。稽查人員分析,如果從購貨方提取該納稅戶的銷售證據有一定難度,對該納稅戶從廠家購進太子奶的數量、銷售數量和銷售額、以及庫存情況也無法掌握,如果直接對商貿經銷處進行檢查,很可能無功而返,還會引起該納稅戶的警覺,對稽查工作的進展產生不利影響。
三是稽查人員決定到銀行檢查該納稅戶的開戶情況和資金往來情況,發現該納稅戶在銀行開戶僅幾個月,但存款金額很大。在初步掌握其銷售量大,資金流動頻繁,申報明顯不實等偷稅證據後,稽查人員考慮到該商貿經銷處無經營門點,銷售相對隱蔽,為防止其逃逸,遂向白銀市國稅局作了彙報,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該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凍結了該納稅戶的銀行存款賬戶。
四是稽查人員決定與該納稅戶正麵接觸。通過詢問,該納稅戶對偷稅事實一概否認,使取證工作陷入僵局。在此情況下,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決定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2006年4月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對該納稅戶租用的辦公場所(居民住宅)進行了突擊檢查,按照稽查程序調取了該納稅戶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間的太子奶銷售日記錄、月報表、客戶派送單等資料。在大量事實麵前,該商貿經銷處負責人承認了自2004年底取得太子奶在本地區的銷售代理權後,采取隱蔽經營、隱瞞銷售收入進行偷稅的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商貿經銷處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間共取得銷售收入1,743,988.75元,已申報銷售收入32,697.00元已繳納增值稅1,307.88元,少申報銷售收入1,711,291.75元,少繳納增值稅68,451.6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征收率調整T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4號)“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下調為4%……”之規定,該商貿經銷處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間少申報銷售收入1,711,291.75元,應補繳增值稅68,45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