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某商貿經銷處隱蔽經營隱瞞收入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商貿經銷處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3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之規定,該商貿經銷處隱蔽經營、隱瞞銷售收人行為已構成偷稅,除責令其補繳增值稅68,451.67元外,並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34,225.8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已將此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隨著經濟活動日益複雜和多樣化,個別不法分子偷逃稅的手段越來越隱蔽,給稅務稽查查處、取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稽查人員針對舉報案件的特點,采取了審慎的態度,首先從外圍驗證了舉報的真實性;其次通過外圍調查掌握了該商貿經銷處的經營方式和偷稅的初步證據;三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款安全入庫,及時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四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為搜集直接證據提供了有力保障。通過嚴密的稽查方案,有效地克服了取證難、查處難的問題。

啟示:

一是稅務稽查人員要不斷加強對偷稅手段的研究,在檢查時要注意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經營範圍和特點,研究製定切實可行的稽查方案,采取有效稽查方法。

二是稽查人員要靈活運用檢查手段,認真搜集和掌握經濟交往中相關的原始資料,通過深入細致的比對分析,尋找疑點和突破口。

三是要認真總結打擊偷逃稅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稽查人員的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

四是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有效解決偷稅案取證難的問題。

(案源提供:白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