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某企業使用自製票據賬外經營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稅務稽查案例與分析

酒泉市某磚廠成立於2001年9月,主要生產紅磚,產品麵向本縣市銷售,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於2006年6月對該磚廠2005年1—12月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日常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根據磚瓦企業的特點,稽查人員進行了案頭分析。磚瓦行業的銷售對象,主要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建築公司或個人,相當一部分建築公司屬於承包經營或個人經營,在購進紅磚時,不要發票。近年來由於酒泉市城區的擴建,磚瓦行業產品銷售數量和價格猛漲。而2005年該磚廠隻申報銷售收入680,835.33元,繳納增值稅40,850.12元,相對以前年度銷售額不升反降。從該磚廠生產規模上初步推斷,該單位存在少申報銷售收入的嫌疑。為此,稽查人員製訂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一是從“產品銷售收入”、“產成品”、“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檢查人手,分析其對應關係,核對企業向外提供的所有票據,從中尋找線索;二是以檢查實物出庫原始記錄為突破口,采取兵分兩路的檢查方法,一路核實賬麵反映情況,另一路重點檢查成品保管員(發磚人)的紅磚銷售記錄,並與財務賬金額、數量進行比對。

在檢查中,稽查人員對磚廠提供的賬簿、憑證、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了檢查,並就生產經營情況詢問了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沒發現有價值的線索。但從成品保管員(發磚人)手中,調取了2005年度的發磚登記簿及自製的發磚小票。經與企業財務賬簿比對,發現該公司實際發出的紅磚數量與財務賬簿記載的發磚數量及金額明顯不符。

經檢查核實。該磚廠將所有發出紅磚,全部開具了自製的小票,其保管人員據此登記發磚登記簿(賬)。對需要發票的單位,則開具正式的產品銷售發票,在賬麵反映銷售並申報納稅,對不索要發票的客戶則不開具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則不入賬,也不申報納稅。

經檢查核實,該磚廠在2005年1—12月經營期間,采取銷售不開發票或開具非法票據,取得產品銷售收入不入賬、不申報納稅等手段,少申報銷售收入524,489.19元,少繳增值稅31,469.35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之規定,該磚廠應補繳增值稅31,46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