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某企業使用自製票據賬外經營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磚廠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磚廠賬外經營隱匿銷售收入不申報納稅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5,734.6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已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當前,在對磚瓦企業的稅收征管上存在著一定的難點和盲點,還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由於大多數磚瓦企業屬於承包經營、個人經營,不建賬、出納由廠長兼任,沒有完善財務資料,企業財務核算不清,給稅務管理造成了較大的困難。

啟示:

一是要求個體經營磚廠必須建賬,尤其是各類存貨明細賬。對確實無條件建賬的,可建立收支粘貼簿,督促其建立健全賬務。

二是稅務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應定期檢查納稅人的發票領購、開具和保管情況,特別要注意所記載的事項、金額是否相符,必要時采取抽查、外調的方法核對,對私印發票的現象要堅決取締。

三是稅務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學合理核定定額。

四是增加稅收透明度,開展納稅評估,公示行業內各企業納稅情況,發揮企業之間互相監督的作用。

五是積極探討新的征管方式,如用耗電量、實發工資等不可變因素,測出實際產量從而達到科學管稅的目的。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