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0章 某物資公司購貨退回未轉進項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酒泉市某物資公司成立於1998年10月,主要經營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機電、化工產品等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通過人機結合選案,發現該公司稅負偏低,決定對其2002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在檢查中,稽查人員針對該公司經營特點和核算形式,采用逆查法,對該公司帳表證進行了全麵檢查,發現該公司“庫存商品”賬戶為貸方餘額,即銷售成本結轉金額大於已入庫的庫存商品金額。在通常情況下,“庫存商品”賬戶出現貸方餘額,是因貨物已驗收人庫,但未取得發票尚未做人庫處理,貨物銷售以後,結轉銷售成本時會出現“庫存商品”賬戶貸方餘額。那麼該公司是否是這種情況呢?帶著這個疑問,稽查人員進一步對其記賬憑證進行審核,發現2002年12月4號會計憑證賬務處理為:

借:經營費用683.24

貸:庫存商品683.24

針對此筆賬務處理,財務人員解釋是貨物盤虧,在經營費用中列支損失。稽查人員馬上想到這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於是查閱12月份納稅申報表,當月企業未申報進項稅額轉出。財務人員解釋是因為該批盤虧貨物由於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在盤虧處理時也不用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為查證落實上述情況,稽查人員決定從實物保管賬和庫存商品盤點人手,對該公司貨物購進銷售做一次徹底檢查。

在檢查“庫存商品一化工類”二級科目時發現,該科目主要核算專用發票已取得並且實際已驗收入庫的化工類貨物。對於實際已驗收入庫,而專用發票尚未取得的化工類貨物,僅記在保管賬中,並不在會計賬中核算。但這部分貨物在銷售以後,保管員開具的出庫單因無法區分所銷售的貨物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會計在依據出庫單結轉銷售成本時,就出現了前麵所述“庫存商品”科目貸方餘額的情況。

根據這一情況,稽查人員對“化工類”商品賬麵應有餘額進行了統計推算,將應有餘額與保管賬核對審查,並調閱了相關的原始憑證,發現該公司2002年2月從靜寧化工廠購進42噸炸藥,價款152,968.18元(不含稅),在“庫存商品一化工類—爆炸物品”科目核算,已做入庫處理,取得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了進項稅。2002年4月份又將這批炸藥退回給銷貨方,收到靜寧化工廠開具的三張“退貨”收條。該公司將“退貨”收條合計152,968.18元附於企業的盤點表後,作為企業庫存商品“盤虧”的依據,與盤點表中“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機電、廢舊金屬”的實際盤盈金額152,284.94元相抵頂後,將盈虧差額683.24.元計入經營費用。

為了證實退回貨物的真實情況,稽查人員對該筆業務進行了外圍調查取證,證實靜寧化工廠在收到退貨時,先出具了“退貨”收條,隨後按規定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並將其發票聯、抵扣聯給該公司,退貨款也已支付。

在證據麵前,該公司財務人員承認未將取得的紅字專用發票做賬務處理,也沒有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的事實。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隱匿購貨退回,未做進項稅額轉出,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6,004.09元(152,968.18元×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