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7章 某物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2 / 2)

稅務機關發往山東、河北、天津、江蘇等省市16份協查函回複情況印證了陶某的供述。經核實,該公司2004年12月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其中作廢13份),開具金額27,667,853.70元,稅額3,858,200.82元。

由於稅務機關行動迅速,及時向相關市、縣發出了《關於停止認證、抵扣慶城縣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協查函》,經受票的19家企業當地稅務機關確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未做進項稅額抵扣,沒有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主席令【1995】第57號)“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第一條“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能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規定,該物資公司陶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05年10月21日陶某被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

從本案的作案手段來看,目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從簡單的無貨虛開、開假票、大頭小尾票等傳統手法逐漸向真票虛開、真票假開騙取稅款的趨勢發展。從地域範圍來看,有從東南沿海發達地區向西部落後地區蔓延的趨勢。反映了當前涉稅違法行為的一種新手段,即利用正常程序開具專用發票,然後將專用發票予以作廢,利用這種“作廢”發票的方法,一是可以人為地調節進、銷項,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二是非法出售已“作廢”發票抵扣聯,從中謀取暴利。

啟示:

1.稅務管理部門要嚴把發票管理關。要嚴格執行發票驗舊領新製度和限量供應製度,對發票用量與經營規模不成比例增加的納稅人要予以充分關注。

2.在稅務檢查中,稽查人員要善於把賬內找線索與賬外調查相結合,要善於運用邏輯判斷、推理的方法,發現問題、揭露問題、查實問題。要積極研究涉稅違法行為的新動向、新方法,克服“就賬查賬”的局限性。

3.對於此類案件的查處,稅務機關在必要時,要果斷地提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形成查處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為案件的迅速告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案源提供:慶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