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未安,百姓未撫,且當靜以撫之”。唐太宗李世民心懷大誌,為了使國家長治久安,在製定“撫民”的國策後,唐太宗又采取了多方麵的發展生產、恢複經濟的安民措施,其中以重農措施尤為得力,同時“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這些都充分顯示了他作為一代帝王深邃的智慧與謀略。
“倉廩實然後知禮節”,任何一個統治者,都會著力解決他的子民吃飯穿衣問題。唐太宗當上了皇帝,能夠在十數年間解決民眾吃飯穿衣問題,“鬥米數錢”,創造了中國曆史上的一個奇跡!
要使百姓安靜下來,必先解決百姓的衣食,要衣食無憂,必須讓人民有田可種。貞觀三年(公元629年)四月,在《賜孝義高年粟帛詔》中說:“自登九五,不許橫役一人,唯冀遐邇休息,得相存養。”貞觀八年,又指出:“朕有天下以來,存心撫養,無有所科差,人人皆得營生,守其資財,即朕所賜。”從這些話裏,可以窺見唐太宗是注意貫徹靜為農本思想的。他不僅規定了以“靜”為特征的施政方針,而且采取具體措施加以落實。
唐太宗的重農政策擇其要者有以下幾點:
推行均田,獎勵墾荒
隋末的大亂,割據勢力互相攻伐,十人中有八九人因戰爭而死去。豪傑四起,草莽巨寇趁火打劫,弄得一片蕭條,人們為躲避戰亂而流離失所,田地荒蕪,出現了“白骨露於野,千裏無雞鳴”的荒涼景象。人口的急劇減少和大量空荒地為實行均田製提供了前提條件。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頒布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給田一頃……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十分之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分給其他人。”這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士族、豪強對土地的壟斷。但是,武德七、八、九3年間,皇室內訌激烈,均田令雖然已經頒布,但並未認真貫徹。直到朝廷內亂結束,唐太宗即位之後,才開始切實地推行均田製。但是,在地主土地私有製的情況下,所謂“均天下之田”是不可能徹底實行的。因為官僚貴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使得政府缺乏足夠的土地分給農民。誠如元代馬端臨所說:“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較少的地區,農民群眾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畝,而富人卻有千畝以上的土地,這種貧富不均的現象在土地私有製的情況下是永遠也無法解決的。
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七月二十日,太宗下詔:將明德宮和飛山宮的玄圃院,分給遭水災的農民。貞觀元年,關中旱災,糧食歉收,組織農民到外地“分房就食”。
貞觀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並令考司錄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勸勉”。所謂“客口”,就是遷居客地附籍的客戶。其中有災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農,他們遷居的地方主要是寬鄉。
貞觀十一年,新頒布的《唐律》規定,寬鄉占田逾限不作違反律令論處,移民墾荒可以得到減免租稅的優待。據後來編纂的《唐律疏議》卷十三解釋:“若占於寬閑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辟,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如果“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的,可以免除賦役負擔:“去本居千裏外,複三年;五百裏外,複二年;三百裏外,複一年。”官員不按賦役令執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處分。這些措施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統治者鼓勵農民移居寬鄉墾荒的意願。
貞觀十八年(公元644年)二月,唐太宗巡視靈口後,“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給複移之寬鄉。”以上證明,推行均田製的重點在於寬鄉占田,獎勵墾荒。
租庸調法與“輕徭薄賦”
唐初賦役稱為租庸調法,收取賦役的標準初定於武德二年二月,其中有很多內容不太合理,於是在武德七年四月重新修訂,簡單說就是分到土地的農戶每年交納粟二石,叫做租。服役(不論是何種徭役)二十日,如果不想服役,可以用交絲綢來代替服役,一天交絲綢三尺,二十天共計六丈,叫做庸。納絲綢二丈,外加絲綿三兩;或者納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做調。
唐太宗登基以後,大力貫徹靜以撫民的政策,國家很少再發動戰爭和做一些勞民傷財又不利於發展經濟的事情。很少再征徭役,於是放寬了直接生產者服徭役的年齡,也可以用別的物件抵徭役。但服庸役卻非常嚴格,說白了就是大力發展生產,國家不但鼓勵而且通過法律強行發展農業。唐太宗即位以後,對租庸調法沒有作過重大的更改或調整,隻不過加大了貫徹力度,盡力使法令下達到最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