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以法治國(1 / 3)

唐太宗能把國家治理得那麼好,原因是多方麵的,但重要的一點是健全的法律製度和從皇帝到大臣都依法辦事的原則。不濫施刑法就不會引起民憤,人民安居樂業,社會自然就會得到大治。可以肯定的是,貞觀之治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就是法治。

有人曾說: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統治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而製定出來統治民眾的工具,而西方的法律則是民眾通過鬥爭而製定出來的保護自己的武器!此說難免片麵,但是有法比無法好,合理的法比不合理的法好,嚴格執法比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好!“天子之怒,伏屍百萬,流血千裏”,唐太宗是一個封建皇帝,但是在他的統治下,唐帝國一年隻判了29人死刑。

治世抓人心,加強道德教育,唐太宗大概如此;亂世拘人身,嚴法苛刑,殺人尤恐不多,此即秦皇暴政!

唐太宗治本,秦始皇治標,治本勝於治標。

上古的法規,是在人們習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人們的行為規範是以道德為基礎的,絕大多數人不會受到法律的製裁。法的出現,是為了規範那些不受道德的約束而為非作歹的人。

道德是自覺的,人們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一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二是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沒有強製性;法律則不同,它具有強製性,是以國家機構的暴力為後盾的,它是用來調節道德不能調節的人際關係的。

法律調節的範圍還是很有限的,商紂王濫施刑法,導致天下大亂,民不聊生;周文王在西歧實行仁政,輔之以法治,天下太平,人民安寧。據說西歧人犯罪,不用監獄,執法者在地上畫一個圓圈,犯人就會自覺地站在圓圈裏等候處理……

秦始皇按法家理論,嚴刑峻法,人們動不動就犯死罪,人人自危,不知什麼時候,腦袋就會搬家。嚴刑峻法並沒壓住人民,一個強大的王朝,隻維持了14年就如一股濃煙,消逝在曆史的萬裏長空,隻留下了遺憾和憤怒。

劉邦本一介草民,有幸成為起義領袖,他本人就是被秦法逼上“梁山”的。他深知,人民痛恨秦法,他入關後,首先就是廢除秦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得到關中父老的擁護和支持。後來蕭何定律,成了曆代法律的典範。

文景時期,刑法簡略,人民安定,才有了中國曆史上的“文景之治”。

隋文帝減輕法律,使人民在較為寬鬆的環境中生活,休養生息,才有“開皇之治”。沒想到隋煬帝無法無天,濫殺無辜,既不講絲毫的信義,又無章法可循,不久天下大亂,民怨沸騰,民變風起,很快也就滅亡了。

李淵進入長安,向關中父老約法十二條,算是法律減輕。李淵的做法是在隋煬帝暴政下的基礎上做出的明智選擇,人們在嚴刑酷法之下,忽然寬鬆下來,當然會欣喜若狂。但是話又說回來了,人們在寬鬆的環境下生活又感覺煩躁不堪,沒有法律就會使社會治安混亂不堪。

唐太宗即位後,就曾說過:“國家大事,惟賞與罰。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鹹懼。”唐太宗能把法律置於個人之上,這種思想觀點在封建帝王中屈指可數。要想賞罰分明,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衡量的標準。

要製定相應的法律,就必然要涉及立法的原則,為此朝廷上下都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人主張威刑嚴法,魏征堅決反對,認為皇上以仁恩為政之本,應該愛民厚俗。

太宗采納了魏征的意見,以寬仁治天下,慎刑寬法成為立法的理論基礎。

魏征說:“仁義是治理國家的本,刑罰是治理國家的末;專尚仁義,當慎刑恤典。”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太宗對大臣們說:“人死不可複生,用刑法一定要寬簡。古人說:‘賣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不是仇恨人類,而是賣棺可以賺錢。’現在辦案的人,想借此來應付考核,得到提升。用什麼辦法,能使辦案公平呢?”

諫議大夫王珪說:“隻要選擇公正善良的人,斷案公允恰當的,增加俸祿,奸偽就會停止。”

太宗下詔頒發天下。

太宗說:“古代判案,必須要征詢三槐、九棘,就是現在的三公、九卿。從今以後,判死刑的,要由中書省、門下省四品以上的官議論,如此,希望能避免冤案和量刑過度。”

太宗命吏部尚書長孫無忌等學士法官製訂法令,改絞刑50條為斷右趾。

太宗認為太殘忍,說:“肉刑早已廢除,應該換一種刑罰。”

有人建議改為流放3000裏,徒刑3年。

太宗下詔頒行。

戴胄是一名清正廉明的法官,被提升為大理寺少卿。太宗因在選拔官吏中有人偽造資曆,令其自首,不自首者處死。不多久,就抓到這樣的人,太宗命令斬首。

戴胄說:“按法律應該流放。”

太宗發怒說:“你要守法而使我失信嗎?”

戴胄說:“皇上的旨意出於一時的喜怒,法律是以國家的名義頒發於天下的,按律定罪而不是憑個人的喜好,這就是忍小憤而存大信。”

太宗轉怒為喜,說:“你能執法,我還有什麼憂慮呢?”

戴胄多次否定了唐太宗的個人意見,他執法如山,有理有據地說服了太宗,太宗都同意了戴胄依法辦事的意見,天下很少有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