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以法治國(2 / 3)

死刑的三日五覆奏,是唐太宗對人命的重視。

貞觀五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相州人李好德向來有瘋病,說了誑語,太宗下令抓進監獄。

張蘊古向太宗說:“李好德的瘋病是有證據的,按法律對精神病患者不該治罪。”

太宗答應赦免,張蘊古把太宗旨意告訴了李好德,又和李好德博戲,被權萬紀彈劾。太宗大怒,將張蘊古斬於東市,隨後又後悔了。

他對房玄齡說:“你們食君主俸祿,必須把君主的憂慮作為自己的憂慮,事無大小,都應留意,不問你們,你們就不說,不合理的事也不勸阻爭論,還說得上輔佐我嗎?像張蘊古身為法官,和囚犯遊戲,泄漏我的旨意。罪行嚴重,但按法律,達不到死刑,我當時非常憤怒,馬上下令處死。你們竟然沒有一個人說一句話,主管部門又不回奏,就執行了死刑,這樣治國怎麼會清明呢?”

唐太宗於是下詔,凡判處死刑的,已經下處決令的,都要三日五次回奏。如果法官不按司法程序進行,將受到嚴厲的懲罰。不經回奏就處決死刑犯的,判流放2000裏;奏報得到批準後,要三日後才能行刑,如果不滿三日就行刑的判1年的徒刑。

為了保證不出現刑訊拷問,屈打成招的冤案,唐太宗健全了刑訊製度,下詔“對罪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並在法律中規定,要正常審訊,如果法官違法進行拷訊,要處以“杖六十的刑杖”的處分。拷訊不得超過3次,總共不得超過200下。拷滿不承認的,取保釋放。如果把犯人拷打致死,以過失殺人罪論處。

青州發生了一次“謀逆”事件,地方州縣抓了很多人,個個帶上刑具,遭到嚴刑拷打。監獄裏關滿了犯人,重刑之下,屈打成招。朝廷派崔仁師前去處理。崔仁師一律去掉刑具,給“犯人”飲食,用熱水沐浴,並安慰他們,從實際情況出發,結果隻抓了十多人,其餘的全部無罪釋放。

在司法中,有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或報私仇,或誣告其他人。

貞觀三年,魏征任秘書監,參與朝政,長安行霍、行斌上書誣魏征謀反,唐太宗當然不信,因謀反罪是要處死刑的,誣告者被處以斬刑。

貞觀九年八月,岷州都督、鹽澤道行軍總管高甑生沒按規定的時間率軍到達,被李靖處分。高懷恨在心,誣告李靖謀反,調查結果無任何證據,高被判死罪,減刑流放邊陲。

有人說,高甑生是秦府的功臣,應該寬赦。

太宗說:“高甑生不聽李靖指揮,又誣告李靖謀反,這樣的行為都可以寬赦,法律怎麼實施?國家自晉陽起兵以來,功臣很多,若都獲免,人人都可以犯法而得免,國家還怎麼治理?我對過去的功臣是不會忘記的,但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不能赦免。”

貞觀時期司法製度很嚴格,但這不是太宗立法的本意,太宗立法的本意是使臣民共同守法,才是太宗想要收到的效果,用法律製裁人民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在《貞觀政要》裏唐太宗對戴胄說:“但能為我如此守法,豈畏濫有誅夷。”這正是貞觀時期法治達到的效果,從平民到上層人人都能守法,不是因為唐朝的人比前朝的人好,而是由於完善的法律製度。

據記載,當時社會狀況是:“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於是官吏多自清謹。製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商旅野次,無複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雖然說這有誇大之辭。但是,貞觀一代,執法嚴格,吏治清明,社會安定,則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貞觀時期,法律能實施得比較好,自然不會是憑空而來的,是經過很多人的努力才達到貞觀盛世的效果。

唐太宗以法治國,自己也遵守法律。

唐太宗雖然自認是天之子,但他畢竟也是凡人,是人就不可能事事都完美。他雖平時作風果斷,比別人看得遠點,但有時也會犯錯誤,“臨朝斷決,亦有乖於律令者”之事。但唐太宗與一般的君主有很多不同之處,他能稱得上一代明君。唐太宗的與眾不同之處,就是能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並自覺改正。單從這一點看,他就比其他君主明智得多。唐太宗認為,自覺守法,並非小事,尤其是以他的身份,做到自覺守法,其影響非同小可。例如,廣州都督黨仁弘一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黨仁弘在任期間,不為百姓著想,反而到處扶強淩弱,中飽私囊,強搶民女,擅自賦斂。在他管轄之內,民憤衝天,怨聲載道。後被人告發,應當判處死罪。唐太宗憐其年老,又念其元功,從寬發落,“貸為庶人”。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唐太宗為此“請罪於天”。眾大臣認為太宗“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盡管如此,他還是認為自己有很大的責任,說自己有三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亂法、未能善賞惡誅。太宗的君主風範,博大胸懷著實令人敬佩。

唐太宗有時也不能盡知自身缺點,所以要求大臣經常提醒他自覺守法。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魏征直言進諫:“今之刑賞,未必盡然。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於喜怒。遇事則矜其情於法中,遷怒則求其罪於事外。”魏征同時對太宗和執法大臣提出了批評,但要唐太宗帶頭承擔責任,帶頭守法,唐太宗“深嘉而納用”。同年,他聽說法官審案失之公允,便立即詔見大理卿劉德成,問道:“近日刑網稍密,何也?”劉德威解釋說:“此在人主,不在群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改變此風的辦法是,陛下儻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唐太宗聽後頗有感慨,遂令寬刑輕法。如貞觀十四年(公元640年),有一個州刺史名叫賈崇,手下人犯了“十惡”大罪而被禦史彈劾。按法律應該連坐,但太宗認為上古的聖賢都不能避免其親近人中有不賢者,如陶唐氏是大聖人,其子丹朱卻不賢;柳下惠是大賢,其弟盜蹠卻為巨惡大盜。他們都不能感化自己的親人改惡從善,卻要求如今的刺史做到這一點,豈不是強人所難嗎?太宗進而分析說:“如果因此而使刺史連坐,以後恐怕大家都互相掩蓋罪行,使得真正的罪犯得不到懲治。”於是規定今後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再連坐,但必須認真察訪捕捉罪犯,肅清奸惡,“由是斷獄平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