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以法治國(3 / 3)

唐太宗帶頭守法,也要求臣下遵守法紀,嚴格執法。

律令頒布之後,能否得到嚴格的執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單單君主守法不行,最重要的是執法者守法,嚴格按法律行事,如果立法者不遵守法製,法官們違法辦案,法律製定得再完備也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唐太宗對這些道理有著深刻的認識,他經常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如果說,魏征督促君主帶頭守法是可嘉的話,那麼,唐太宗訓誡臣下遵守法紀、嚴格執法也是可取的。君臣互勵,相得益彰,才能吏清民安,社會安定。

唐太宗鑒於隋末官吏違法過濫的曆史教訓,要求臣下嚴格守法。在唐太宗的倡導下,唐初循良輩出,執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麵。貞觀元年,唐太宗發布詔令,指出律令已頒,“內外群官,多不尋究,所行之事,動乖文旨。”諄諄告誡臣下以後如有違犯,嚴加懲罰。爾後,唐太宗又對大臣說:“朕見隋煬帝不以官人違法為意,性多猜忌,惟慮有反叛者。朕意不然,但慮公等不尊法式,致有冤滯。”從以上內容可見唐太宗的苦心,隻是擔心臣下是否奉公守法。史稱:“太宗皇帝削平亂跡,湔洗汙風……以是人知恥格,俗尚貞修,太平之基,率由茲道。”“人知恥格”是遵法守法的思想前提,“俗尚貞修”則是官風淳樸的事實反映。

貞觀四年(公元630年),他對大臣們說:“每天都孜孜不倦於國事,不僅僅是擔憂老百姓,也要你們能長守富貴。天非不高,地非不厚。我常兢兢業業,以畏天地,你們如能小心守法,常像我一樣畏天地,不僅是百姓安寧,自身也常得安樂。

古人說:‘賢者多財損其誌,愚者多財生其過。’這話應引以為戒,如徇私貪汙,不但破壞了公法,損害了百姓,即使事情未暴發,你內心豈能不恐懼?恐懼多了,也有因此而死的。大丈夫豈有苟貪財物而害生命使子孫感到羞恥呢?大家應深思啊!”

貪官汙吏,為人們所切齒;懲治貪官,曆來大快人心。

濮州刺史龐相壽,是個臭名昭著的貪官。貞觀三年,受到退賠撤職的處分。他上書向唐太宗求情,說自己原是秦王府的人,希望寬恕。唐太宗認為他之所以貪汙,是因貧困,命賜給絹百匹,不予治罪,並回去複職。

魏征立即進諫:“因故舊而徇情枉法是不對的,對貪汙者還要賜給錢物,還讓他繼續當官,無助於他棄舊圖新,改惡從善。秦府舊人很多,如果人人犯法而不受到嚴懲,那麼其他人就不服,親朋故舊就會藐視法律。”

太宗高興地采納了魏征的意見,找龐相壽談話,說:“如今我為天子,是四海之主,不能偏懷自己的親朋故舊,如果重新任用你,別人就會有意見,就不再誠心誠意為國家辦事了。”

那個貪官無言以對,隻好流著眼淚走了。

貞觀四年,太宗告誡各級官吏,不要幹既損百姓又損自己的徇私貪汙的壞事。為了嚴肅法紀,對重大的貪汙犯均處死刑,在行刑時,詔令各地來京官員觀刑。

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十二月,太宗親自查看囚犯名冊,見有判死刑者,頓生憐憫之心,讓他們回家,到第二年秋天回來受刑。接著頒詔天下,凡死刑犯全部放回家,第二年秋天按期到京城。貞觀七年九月,所放的死刑犯390人,在無人監督和催促的情況下,都按期來到長安報到,無一人逃跑。太宗下詔,全部赦免。

太宗即位以來,不輕易頒布大赦令,尤其反對一年中數次大赦。他認為大赦是赦免了賊人,危害了百姓。大赦還有一個弊端,就是頻繁赦免,使小人存有僥幸心理,從而導致犯罪率上升。太宗引用古人的話說:“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這種想法也是不無道理的,可以真正使法律達到懲戒罪犯的作用。

貞觀大治,最典型的是貞觀四年,這一年,創造了亙古至今判處死刑最少的年份。這是唐太宗治理天下的大智慧,也是中國封建曆史上的奇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