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有各人的境界,嚴格地說,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每個人都是一個個體,每個人的境界,都是一個個體的境界。沒有兩個個體,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亦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但我們可以忽其小異,而取其大同。就大同方麵而言,人所可能有的境界,可以分為四種: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
自然境界的特征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順才或順習的,此所謂順才,其意義即是普通所謂率性。我們說,我們稱邏輯上的性為性,稱生物學上的性為才、普通所謂率性之性,正是說,人的生物學上的性。所以我們不說率性,而說順才。所謂順習之習,可以是一個人的個人習慣,亦可以是一社會的習俗。在此境界中的人,順才而行,“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抑或順習而行,“照例行事”,無論其是順才而行或順習而行,他對於其所行的事的性質,並沒有清楚的了解。也就是說,他所行的事,對於他沒有清楚的意義。就此方麵而言,他的境界,似乎是一個渾沌。但他亦非對於任何事都無了解,亦非任何事對於他都沒有清楚的意義。所以他的境界,亦隻似乎是一個渾沌,如古詩寫古代人民的生活雲:“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識天工,安知帝力?”此數句詩,很能寫出在自然境界中的人的心理狀態。“帝之則”可以是天然界的法則,亦可以是社會中人的各種行為的法則。這些法則,這些人都遵奉之,但其遵奉都是順才或順習的。他不但不了解此諸法則,且亦不覺有此諸法則。因其不覺解,所以說是不識不知。但他並非對於任何事皆無覺解。他鑿井耕田,他了解鑿井耕田是怎樣一回事。於鑿井耕田時,他亦自覺他是在鑿井耕田。這就是他所以是人而高於別的動物之處。
嚴格地說,在此種境界中的人,不可以說是不識不知,隻可以說是不著不察。孟子說:“行之而不著焉,習矣而不察焉,終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眾也。”朱子說:“著者知之明,察者識之精。”不著不察,正是所謂沒有清楚的了解。
有此種境界的人,並不限於在所謂原始社會中的人。即現在最工業化的社會中,有此種境界的人,亦是很多的。他固然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但他卻亦是“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有此種境界的人,亦不限於隻能做價值甚低的事的人。在學問藝術方麵,能創作的人,在道德事功方麵,能做“驚天地,泣鬼神”的事的人,往往亦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莫知其然而然”。此等人的境界,亦是自然境界。
各人有各人的境界,嚴格地說,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每個人都是一個個體,每個人的境界,都是一個個體的境界。沒有兩個個體,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亦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但我們可以忽其小異,而取其大同。就大同方麵而言,人所可能有的境界,可以分為四種: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
自然境界的特征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順才或順習的,此所謂順才,其意義即是普通所謂率性。我們說,我們稱邏輯上的性為性,稱生物學上的性為才、普通所謂率性之性,正是說,人的生物學上的性。所以我們不說率性,而說順才。所謂順習之習,可以是一個人的個人習慣,亦可以是一社會的習俗。在此境界中的人,順才而行,“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抑或順習而行,“照例行事”,無論其是順才而行或順習而行,他對於其所行的事的性質,並沒有清楚的了解。也就是說,他所行的事,對於他沒有清楚的意義。就此方麵而言,他的境界,似乎是一個渾沌。但他亦非對於任何事都無了解,亦非任何事對於他都沒有清楚的意義。所以他的境界,亦隻似乎是一個渾沌,如古詩寫古代人民的生活雲:“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識天工,安知帝力?”此數句詩,很能寫出在自然境界中的人的心理狀態。“帝之則”可以是天然界的法則,亦可以是社會中人的各種行為的法則。這些法則,這些人都遵奉之,但其遵奉都是順才或順習的。他不但不了解此諸法則,且亦不覺有此諸法則。因其不覺解,所以說是不識不知。但他並非對於任何事皆無覺解。他鑿井耕田,他了解鑿井耕田是怎樣一回事。於鑿井耕田時,他亦自覺他是在鑿井耕田。這就是他所以是人而高於別的動物之處。
嚴格地說,在此種境界中的人,不可以說是不識不知,隻可以說是不著不察。孟子說:“行之而不著焉,習矣而不察焉,終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眾也。”朱子說:“著者知之明,察者識之精。”不著不察,正是所謂沒有清楚的了解。
有此種境界的人,並不限於在所謂原始社會中的人。即現在最工業化的社會中,有此種境界的人,亦是很多的。他固然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但他卻亦是“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有此種境界的人,亦不限於隻能做價值甚低的事的人。在學問藝術方麵,能創作的人,在道德事功方麵,能做“驚天地,泣鬼神”的事的人,往往亦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莫知其然而然”。此等人的境界,亦是自然境界。
功利境界的特征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為利”的。所謂“為利”,是為他自己的利。凡動物的行為,都是為它自己的利的。不過大多數的動物的行為,雖是為它自己的利,但都是出於本能的衝動,不是出於心靈的計劃。在自然境界中的人,雖亦有為自己的利的行為,但他對於“自己”及“利”,並無清楚的覺解,他不自覺他有如此的行為,亦不了解他何以有如此的行為。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自己”及“利”,有清楚的覺解,他了解他的行為,是怎樣一回事。他自覺他有如此的行為,他的行為,或是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或是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或是求增進他自己的榮譽。他於有此種種行為時,他了解這種行為是怎樣一同事,並且自覺他是有此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