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會的是人的性,所以社會不是壓迫個人,而是人於盡性時所必需。有人以為,如此說者,似傾向於擁護現有社會製度。更有人以為,為此說者,必有這種傾向。這些以為,都是錯誤的。其錯誤由於他們把社會與某種社會,混為一談。照我們的說法,是社會的是人的性,是某種社會的,不是人的性,不過人於盡性時,他不能隻有社會,而必須有某社會;某社會不能僅是社會,而必須是某種社會。所以在義理上說,是某種社會的不是人的性;而在事實上說,人盡性必於某種社會之內。人各於其所屬於的社會之內盡性。其社會不同,其為某種社會亦不必同,但在其中人都可以盡性。

人與人的社會的關係,謂之人倫。舊說,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謂之五倫。這亦是人倫。不過我們於此所謂人倫,則不必指此。五倫是以家為本位的社會中的人倫,我們於此所謂人倫,則是指任何種類的社會中的人倫。在任何種類的社會中,人與人必有社會的關係。此種關係,即是其中的人倫。在任何種類的社會中,任何人都必在人倫中占一地位,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必與某些人有某種社會的關係。

人在社會中,必居某種位分。此某種位分,即表示其人與社會的關係,並決定其對於社會所應做的事。譬如構成一房子的牆壁棟梁,各有其與房子的關係,及其對於房子所應有的支持。因其在社會所處的位分不同,人對於社會所應做的事亦不同。其所應做的不同的事,即是其職。此職謂之人職,以別於所謂天職。

凡社會的分子,在其社會中,都必有其倫與職。例如,在蜂蟻的社會中,此一蜂或蟻,都必有其與別的蜂或蟻的社會的關係,必有其在其社會中的位分,因此有其倫與職。

蜂蟻雖有其社會,及其在社會中的倫與職,但對之並無覺解。人則不但有其社會,不但於其中有其倫與職,並且可對之有覺解,或有甚深的覺解。對於倫與職有甚深的覺解,即知各種的倫與職,都有其理想的標準。其理想的標準,即是其理。人在實際上所處的倫或所任的職,都應該完全合乎其理。這應該的完全達到,在倫謂之盡倫,在職謂之盡職。是社會的是人的性,倫與職是社會中應有之事,所以盡倫盡職,都是盡性。

盡倫盡職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凡道德的行為,都必與盡倫與盡職有關。所謂道德者,是隨著人是社會的分子而有的。這並不是說,人可以不是社會的分子。照上文所說,人必須是社會的分子。即必須是社會的分子,則一個人與社會中的別的人,必有某種社會的關係,在社會中,必處某種位分。隨著人是社會的分子而有的事,總不出乎此二者,所以所謂道德者,亦都必與盡倫或盡職有關。

我們說,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為利的;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行義的。為利者其行為是求其自己的利。行義者,其行為遵照“應該”以行,而不顧其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對於其自己的利害。義者,宜也。我們不能說,行義的人,必須盡某倫,盡某職。但我們可以說,無論盡某倫,盡某職,都是行義。為父者,盡其慈是行義;為子者,盡其孝亦是行義。

行義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道德的行為,不是為利的行為。這並不是說,道德的行為,不能使有此等行為者自己有利。道德的行為,事實上亦可使有此種行為者自己有利。我們並且可以說,在社會中,人若欲為其自己得永久的利益,他的行為,是非合乎道德不可。不過以得到自己的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雖可以是合乎道德的,但並不是道德的行為。這不過是巧於算賬的人,看出如此行於他最合算,所以他才如此行。嚴格地說,這些行為,實與一般的商業行為,並沒有性質上的不同。所以雖可以是合乎道德的,但不是道德的。有這種行為者,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例如,有兩個軍人,都去衝鋒陷陣。其一衝鋒陷陣,為的是想得到上麵的獎賞,或同伴的稱譽。另一則以為,這是盡軍人的職,此外別無所為。這兩個軍人的行為,表麵上是相同的,但其裏麵則有很大的不同。前一人的行為,一般人或亦認為是道德行為。但一般人亦以為,後一人的行為,其道德的價值,比前一人的行為更高。為什麼更高?豈不是因為無所為而為的行為,是更合於道德的理嗎?如無所為而為的行為,是更合於道德的理,則有所為而為的行為,簡直是不合於道德的理。所以有所為而為的行為,雖可以是合乎道德的,但並不是道德的行為。

行義的人,其行為不能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所謂“無所為而為”,其意義正是如此。不過行義的行為,亦並非於利無幹。不但並非於利無幹,而且與利有密切的關係。在中國道德哲學中,義與利是相對的。在西洋道德哲學中,道德與快樂,是相對待的。有些哲學家,以為道德行為,是可以直接或間接使人快樂或得利的行為。此可以說是歸義於利。有些哲學家以為道德行為完全與利或快樂無關。此可以說是分義與利。這兩派的說法都有一半是錯誤的,另一半是對的。

快樂論者說,凡有道德價值的行為,都是可以直接地或間接地使人快樂的。我們可以問:快樂不能是憑空的快樂,必是某人的或某些人的快樂。上述命題中所說快樂是誰的快樂?是做此等事,或有此等行為者的快樂?是別人的快樂?此分別不明,即可引起不必要的辯論。一個人如欲為使其自己快樂而做一件事,其行為即令合乎道德,但不能有道德價值,此點上文已明。反對快樂論者,不承認此等行為有道德價值,這是不錯的。但若因此即以為人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完全與人的快樂無關,這亦是錯誤的。因為離開了人的快樂,所謂道德價值,亦即空無內容。道德的行為,亦是求快樂的行為,不過其所求不是行為者自己的快樂,而是別人的快樂。他求別人的快樂,隻是因為盡倫盡職,應該如此,非別有所為,此即所謂無所為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