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利說,利必有所利。一個人求利,是求誰的利?他所求者,可以是他自己的利,可以是別人的利。求自己的利,是所謂“為我”,是所謂“利己”;求別人的利,是所謂“為人”,是所謂“利他”。不過此所謂求別人的利,須是為求別人的利,而求別人的利者。這個限製,需要加上。因為有許多人以求別人的利為手段,以求其自己的利。此等行為,仍是利己,仍是為我,不是利他,不是為人。利己為我的行為,不必是不道德的行為,但不能是道德的行為。有此等行為者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利他為人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有此等行為者的境界,是道德境界。
嚴格地說,我們雖不能說,禽獸亦求其自己的利,因為其行為大都是出於本能,出於衝動。但求自己的利,可以說是出於人的動物的傾向,與人之所以為人者無關。為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這上麵沒有應該與不應該的問題。但求別人的利,則與人之所以為人者有幹。為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我們可以說,人應該求別人的利;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雖或有人如此說,但其意義總不止於此。例如,《列子·楊朱》篇說:“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如為此說者可以為,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是應該的,也是因為如此可以使天下治,所以才可以說如此是應該的。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但我們總可以說,人應該求別人的利。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人若求自己的利,則不能說是應該如此,這是不錯的。但以為可以說是應該的行為,必與利無關,這是錯誤的。
又有些人以為,凡反對快樂論者,必不重視快樂。或以為,凡重視快樂者,必是快樂論者。或以為,凡注重義者,必是不注重任何利者,凡注重任何利者,必是不注重義者。這些以為,都是錯誤的。這些人都有一種思想上的混亂。哈體門在其倫理學中,分別意向所向的好,及意向的好。例如,人以酒食享其父母,其行為是孝。在此等行為中,酒食是意向所向的好,孝是意向的好。酒食並不是孝,但在此等行為中,孝借此可以表現。又如教人以孝,其行為是忠。在此等行為中,孝是意向所向的好,忠是意向的好。孝並不是忠,但在此等行為中,忠借此可以表現。若如此分別,則求他人的利,其行為是義。在此等行為中,他人的利是意向所向的好,義是意向的好。此兩種好,不在一層次之內。以之混為一談,即上文所謂思想上的混亂。
例如,孟子見梁惠王,不準梁惠王言利,隻準其言仁義。而其自己卻大講其“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如何令人民足衣足食的計劃。有人說:這不是講利嗎?孟子何以隻許百姓點燈,不許州官放火?孟子亦可以說是講利。不過梁惠王講利,是講如何使其自己得利。他問:“何以利吾國?”其國就是他自己。孟子講利,是講如何使人民得利。其所講的利,是所謂意向所向的好,而不是意向的好,其意向的好是仁義。所以講如何使人民得利,不是講利,而是行仁義。
董仲舒說:“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此話雖不是孔子、孟子所說,然確可以表示儒家的一種基本精神。這話是就個人行為的意向的好說。就個人的行為說,一個人應該隻問其行為的是不是應該,而不計較此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對於他自己的利害。我們須注意,此所說利害,是對於此人自己的利害,而不是對於社會的利害。若一行為,對於社會有害,則即是不道德的行為,哪能不計較?我們若為社會辦事,則不能不為社會計利計功。為社會辦事而為社會計利計功,是忠。不為社會計利計功是不忠。社會的利是此等行為的意向所向的好,忠是此等行為的意向的好。
孔子說:“飯蔬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又說,顏回“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賢哉回也!”有許多人以為,中國的古聖先賢,讚美貧窮;又以為,這是中國後來貧弱的一個原因。這些以為,亦是由於一種思想上的混亂。貧窮沒有什麼可以稱讚。孔子所說,不過是說,一個人雖貧,而亦不可以不道德的方法求得富貴。顏回所以可稱讚者,並不是他的貧,而是他雖貧而仍樂他的道。一個人應該犧牲他自己,以求社會的利。如其因此而貧,我們讚美他,是讚美他的犧牲,不是讚美他的貧。一簞食,一瓢飲,居陋巷,而仍不做不道德的事,以求富貴,這是應該的。但這並不是說,個個人都應該當叫花子,社會應該是叫花子式的社會。就各個人分別說,每個人都應該不怕貧窮,以求一社會的利。個個人都應該不怕貧窮,以求一社會的不貧窮。這種行為是義。在這種行為中,一社會的不貧窮,是其意向所向的好,義是其意向的好。
總上文所說,我們可知,儒家所謂義利的分別,是公私的分別。伊川說:“義與利,隻是個公與私也。”(《遺書》卷十七)孟子說:“雞鳴而起,孳孳為義者,舜之徒也;雞鳴而起,孳孳為利者,蹠之徒也。”為義者,不是不為利,不過其所為的利,是公利不是私利。此所謂公私的分別,亦即是為我、為人的分別。有為我的行為,求自己的利者,是求利;有為人的行為,求他人的利者,是行義。此點若清楚,我們可以了解,何以以前的儒家思想,有時以義與利正相反,而有時又以為有密切的關係。《墨經》說:“義,利也。”此定義失於含混。但《墨經》說:“忠,利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此諸定義,則是很可用的。
在宋代,正統的道學家有兩次關於義利的大爭辯:一次是司馬光、程伊川等與王安石的爭辯,另一次是朱子與陳龍川的爭辯。王安石行新法,司馬光等攻擊他,以為他是求利。離開當時的政治問題,專就司馬光等以為王安石是求利說,司馬光等是錯誤的。因為王安石的新法,所求者是國家人民的利,所以王安石的行為,是行義不是求利。陳龍川以為漢祖唐宗與堯舜是一類的人。漢唐的政治,與三代的政治,是一類的政治,其差別是程度上的差別。朱子以為漢祖唐宗是英雄,堯舜是聖賢。漢唐的政治,是霸政,是出於人欲的;三代的政治,是王政,是出於天理的。所以其差別是種類上的差別。照我們於此所講的義利之辨,及英雄聖賢的分別,我們可知朱子是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