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到底該怎麼辦38(1 / 1)

第八章限購令、房產稅究竟有什麼用?

社會是因需要而產生,依邪惡而治理。

——托馬斯·潘恩2010年9月,南京市政協委員楊林川提出這樣一個觀點: 應該對那些炒房集團頭目和炒房大鱷判處十年徒刑。在他看來,既然惡意囤積糧食犯法,倒賣火車票的黃牛黨要被抓起來,那麼,為什麼我們不能對炒房行為做這樣的規定呢?事實上,楊林川的提案在有些國家真的實現了,澳大利亞政府就曾經警告過炒房的中國人,倘若發現這些人真的在“囤積”房子,他們將被罰款或判坐牢。

然而,我們也總是能聽到另外一種聲音。任誌強就認為,既然是商品房,那麼人們就具有自由買賣這些商品的權利。從市場運行的角度考慮,投機購房者的存在有助於價格發現,並且能夠使得交易更加靈活,在資本市場上,投機行為和投資行為是相互依存的,正是在這樣的投機交易的驅動下,市場才更富活力。因此,任誌強高呼:“買賣有理,炒房無罪。”

炒房無罪,炒房有罪,究竟哪種說法才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