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是先秦時代中國文明的最高峰。這個起源於西部的小國在成功地推翻了商代的統治後,深刻總結了有史以來的統治經驗,創造了係統化、體製化的分封製。商代雖然發明了分封,但商王所封的同姓諸國隻占商代三千多封國中的少數。而周王朝建立之時,乘自己兵威天下之際,把黃下中下遊主要的邦國故地全部分封給了周王族的近支親人,形成了周王族對天下各地牢不可破的直接統治。《荀子·儒效》載:周公“兼製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孫苟不狂惑者,莫不為天下之顯諸侯”。就是說,在西周建立之時,天下主要的七十一個邦國中,周王族擁有的多達五十三個。周王的近支叔伯子侄,隻要智力正常的,都成了顯赫的諸侯。
周王朝建立係統的分封製,目的十分明確,那就是確保周王族對天下的統治千秋萬代。這在“封建”二字的起源上表現得很清楚:“封建親戚,以蕃屏周。”也就是說,把親人們分封到各地,是為了護衛周王。富辰對周襄王說得好:“周之有懿德也,猶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真懷柔天下也,猶懼有外侮。扞外侮者,莫如親親,故以親屏周。”(《左僖二十四年》)也就是說,打仗親兄弟,上陣父子兵。一旦有外族入侵,還得靠自己的親人。
所以要把親人分封出去。
因為建立在宗法關係的基礎之上,所以西周天子與諸侯的關係帶有明顯的家長製因素。也就是說,天子對諸侯的權力關係主要是單向的、絕對的、不可以討價還價的。保證周天子權力的相對集中和絕對正統地位,是這一製度建立之初的核心考慮。通過分封,西周在中國曆史上首次把父權直接擴展到全天下。
周天子對受封的諸侯享有絕對的權威。西周分封製的理論前提是土地王有製,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也就是說,天下土地的產權,根據宗法原則,都屬於周王族的族長,也就是周王一人。諸侯僅僅是因為與族長的血緣關係而獲得的土地,因此,“授民”“授疆土”的權力牢牢地把握在“周王”手中,諸侯的權力完全來自周王的賜予,沒有任何條件與周王討價還價。
通過分封,西周初步形成了大一統的政治模式。周王通過“朝聘”“征伐”“會盟”等形式嚴格控製著諸侯。周王規定,諸侯必須定期朝見天子,親自去叫“朝”,派大夫去叫“聘”。一般而言,“每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若不能按期朝聘,“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池,三不朝則六師移之”。除了定期朝聘以外,諸侯還要為天子服勞役服兵役,天子隨時征調要隨時應征不得有誤。
更為重要的,是周王還可以處罰直到征伐那些不聽話的諸侯。
如果諸侯不服從周王的命令,就會受到懲罰。或削以地或貶以爵、甚至“毀其家”“滅其國”。《國語·魯語上》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也就是說,諸侯如有大罪,周王則以甲兵討伐;小罪,則在市朝處死,或者用鑽笮、鞭撲等輕刑處之。這並不是理論上的規定,而是實際的法律。《竹書紀年》載:“〔夷王〕三年,致諸侯,翦齊哀公昂。”就是說,周夷王三年的時候,夷王召集諸侯大會,當眾殺死了齊哀公。由此可見,周王憑借自己族長的地位,對諸侯可以要殺即殺。可以說,周王的權力已經達到了時代所許可的專製的頂峰。
通過係統化的分封製,周朝使中國早期政治現實了空前的穩定。依托分封製,專製體製達到了當時曆史條件下最充分、最深入的實現。在皇帝製度出現前,西周社會就已經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大一統統治,實現了中央對地方的嚴密控製,實現了國王對所有臣民有效的高度專製。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驚人的成就。在政治穩定的基礎上,這個時代在經濟、文化上都創造了空前的輝煌,成為孔子等人懷念不已的盡善盡美的曆史時期。
經常有人把西周的封建製度與西方的封建製度相提並論。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一種“誤讀”。這兩種“封建”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西周的封建製是直接建立在血緣的基礎之上,而西方中世紀的封建製度卻不依賴血緣關係。事實上,歐洲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主要是軍事領袖與他的戰友下屬的關係,分封按照軍功大小而不是血緣關係的遠近。歐洲的封建關係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
西歐的封建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來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所以這種關係是雙向的,相對的,可以討價還價的。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隻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
正如同阿拉貢的誓言所體現出來的那樣,漢語裏的“王”和英語裏的“王”也有本質區別。英語裏的“KING”,除了“國王”之意外,還表示“大的”“主要的”。事實上,英國的貴族一直認為國王是自己隊伍中的一員、“貴族中的第一人”。12世紀末,一位學者把國王與貴族的這種關係解釋得非常清楚:“主公與臣屬之間應該有一種相互的忠誠義務,除敬重之外,封臣對主公應盡的臣服並不比主公對封臣所持的領主權更多。”也就是說,國王與其他貴族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錢乘旦《英國王權的發展及文化與社會內涵》)而漢語中的“王”則遠比英語威嚴煊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