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官員出書“落馬”的典型案例不在少數。2006年4月,成都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高勇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舉證,從擔任涼山州副州長起,高勇以出書為名,向近百家單位以“支持高勇出書”或者“買書”的名義和個人索要讚助費高達數百萬元。共有23家單位送給高勇款項。
官員手中掌握豐富的權力資源,在申請書號、繳納版稅、發行銷售等環節擁有很多“方便”,加上監督失控,很容易演變成一種新的腐敗形式。
規範官員出書路徑
如何遏止官員以權謀私出書,已經是擺在有關反腐部門麵前的新課題。早在2002年9月,湖北省省紀委、省監察廳即規定:“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出版個人編著的圖書或舉辦個人的書法、美術、攝影等作品展覽。”
2005年3月,四川省委、省政府也明確劃定領導幹部出書的“紅線”,要求:“未經組織批準,各級黨政幹部不得以個人名義參與出版物的編寫工作,不得在出版物上掛署黨政職務頭銜,不得利用職權和影響在出書中謀取不當利益。”
據了解,在我國還沒有一個國家層麵的法規來規範官員出書。但西方不少國家為製約濫用行政權力,已紛紛從立法的高度嚴禁官員任內出書,而退休後出書就屬於個人行為。這種做法的理由極簡單:一是從總體上看,官員任期內出書實效性不強,官員出書容易混亂實際政績;二是官員任期內屬於公務員編製,任期內出書容易剽竊集體成果。
“對官員出書,還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必要‘一刀切’。”齊善鴻認為,“應該從國家層麵立法,對各級官員出書進行明確的規定,一方麵禁止官員以權謀利,以官謀文,濫用權力,加大對官員違紀出書的懲戒力度。另一方麵應該建立官員正常出版渠道。”
“總的來說,建立起科學的官員正常出版渠道,以加強對官員出書的監督力度,比起簡單地遏製官員出書更有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首先,從源頭上把關,建立組織審批程序,防患於未然。未經組織批準,各級黨政官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參與出版物的編寫工作,不得在出版物上掛署黨政職務頭銜,不得在個人編寫的書籍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其次,在過程中設置相關製約製度,切斷‘以權謀私’‘借書牟利’的非法渠道。如嚴格財務審批,禁止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用公款個人出書、舉辦個人作品展覽;明確黨政機關的社會角色和職能,禁止黨政機關以單位和各級黨政官員名義編寫‘文集’‘大全’等書刊資料;完善官員收入申報製度,防止各級黨政官員利用職權和影響在出書中謀取不當利益。第三,提高法律意識,加強監督,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建議:“一是發揮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對官員出書的監督作用。二是對在職領導幹部出書至少要經過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由紀檢監察部門加大對於官員出版經費補貼和稿費的使用情況監督力度。三是對有些在職幹部由於單位和部門工作需要,由單位組織力量集體撰寫、以領導個人名義公開發表的文章,妥善處理版權歸屬和稿費歸屬。四是由紀檢監察部門研究出台政策法規,增強對領導幹部出書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