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有些“變種”掛職與相關法律相悖,影響黨政機關和掛職幹部的社會聲譽。近年來,隨著掛職內涵的延伸,出現“民企掛職”等幹部掛職“變種”,在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在服務民企、分流幹部的名義下,有些地方“民企掛職熱”方興未艾。比如作為“複合型人才培養的嚐試”,北京市海澱區政府有關部門從2006年上半年開始派機關人員到民營高科技企業掛職。
在記者的隨機采訪中,不少人認為幹部帶著權力進市場,極易造成官商不分,產生新的腐敗,進而損害市場公平。“派幹部到民企掛職,這是嚴禁幹部經商大背景下的變種。”齊善鴻認為,“官員就是官員,商人就是商人,幹部直接介入企業,很容易使政府部門與掛職企事業單位結成利益鏈,官商一體,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提供了產生腐敗的可能。”
掛職還需製度支撐
不少受訪專家認為,掛職作為培養幹部的一種模式,發揮過不少積極的意義。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掛職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弊端,中央應在製度方麵加以完善、創新,以使掛職在幹部培養鍛煉中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掛職在國外也有,隻是不像我國那麼普遍。據龔維斌介紹,有些國家的掛職,主要是與公務員培訓機構聯合開展這項工作,具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考核方法,事先精心設計培訓程序,精心選擇掛職單位和崗位,而且有專門的指導教師,定期進行團隊研討和交流,掛職培訓的成績與畢業後的使用明確掛鉤。法國國立行政學院每期100名公務員畢業後,按成績排名,第一名最先挑選工作單位,依此類推。龔維斌認為,這些方法都值得我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借鑒,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幹部掛職鍛煉製度。
“目前對掛職進行部署和安排,除依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進行,還需要製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幹部掛職條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認為,“無論是在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還是在工作指導、跟蹤監督、工作考核、掛用結合上,都要建立一套科學精細的規定。比如在工作考核方麵要有科學嚴密的指標體係和檢驗方法。”
“幹部掛職製度應該明確對幹部的培養目的,對任職資格的審核程序再進行細化。”張鳴說,“掛職幹部既然是鍛煉幹部的基層工作能力,了解社會,不妨一下到底,直接下到最基層,應該擔任具體工作。免得掛職隻是到下麵做個閑差,晃晃就回來。”
“由於掛職牽涉諸多行為主體,因而目前幹部掛職至少有兩方麵的問題需改進。”齊善鴻認為,“一方麵,實施單位、派出單位、接收單位和掛職幹部等各主體的權限和責任有待進一步明確。目前組織部門滿足於結束階段的考察,接收單位的日常業務管理很難與組織部門的終期考核相銜接,而派出單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則無法到位,這種管理與考核上的真空現象需要建立銜接機製。另一方麵,掛職是否作為提拔的必要條件,在提拔條件裏占多大比重,以及掛職與提拔使用的關係,需要在掛職文件中作詳細說明。”
“需要製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幹部掛職條例或規則,將現在紅頭文件中表現出來的原則性規定,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製度,逐步規範引導我國幹部掛職鍛煉活動。”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
“幹部掛職條例要明確掛職幹部的掛職任務,並且承當相應責任。目前幹部掛職製度與‘責任政府’原則不相容。責任政府的原則要求權責相符,有多大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但掛職的特點卻偏偏是行使權力卻無需承擔責任——幹好了,被提拔重用;幹不好,卻用交學費一筆帶過,反正是鍛煉,掛職結束後繼續幹老本行。”杜立元坦言,“幹部掛職職務是否需要地方人大選舉,在法律上要明晰。幹部掛職條例要與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緊密結合。因為目前有些地方直接任命掛職幹部的職務,或是任命後讓人大走個過場,這種做法既損壞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嚴肅性,也跟我國依法治國精神相悖。最重要的是,幹部掛職在選拔和審核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開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