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需要在大災大難中學會危機的有效處理,而坦誠的信息公開是基礎,這不但可以讓公眾更加理性和沉著,也讓政府得到民眾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為順利化解危機打下基礎。”在北京一家廣告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向記者表示,“條例實施,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權,更好地實現公民的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很大程度上杜絕了政府決策方麵的失誤,拉近了政府和民眾的感情,是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
有關專家認為,以往滋生的官員瀆職、濫用職權、政令不通等腐敗現象,基本都是暗箱操作的產物。為此,政府信息公開能更好地預防腐敗。“政府越壟斷信息,秘密越多,那麼權力尋租的空間就越大。”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認為,“在現實生活中,諸如高考成績、氣象預報等信息,往往被有關部門通過聲訊台等渠道高價出售。這些權錢交易、欺詐失信等腐敗現象,大都是暗箱操作所導致。根據條例,這些原則上都應向社會免費公開。”
可以預期的是,條例實施後,我國政府將不斷向開放型、服務型、民主型政府轉型。同時,條例也必將喚起公民參政議政、監督政府的民主意識和政治熱情,激活、加速整個社會的民主進程。
有關專家樂觀地預測,這種不可逆轉的雙向演進,終將會重構政府與公眾的關係,最終催生一個有限政府、公民本位的現代公民社會。
消除控製信息的“本能衝動”
在記者采訪過程中,有不少受訪者擔心條例在操作中會流於形式,甚至擔心因部分條款規定模糊,可能產生政府或官員鑽空子、違規隱瞞等現象。這種擔心並非沒有道理。
隨著條例的實施,與公眾的熱情形成對比的是,還有一些政府部門的表現不盡如人意。從信息公開的情況來看,也還存在著公開不規範、不全麵的問題,有些信息的掌控權,還基本取決於政府的單方意誌。更為極端的是,有些政府部門、政府官員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還有壟斷、封鎖信息的“工作習慣”。
“政府信息一旦與官員政績、考核指標乃至‘烏紗帽’掛鉤時,有些官員必然會產生封鎖消息、隱瞞真相乃至編造謊言的本能衝動。”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些政府在行政用度、項目審批狀況等各種與民生有關的統計調查數據不願意公開,主要是這些公共信息與部門利益、官員政績密切相關。”
據了解,條例實施後,還存在有些地方政府服務不到位的現象。比如公眾提交申請途徑不暢,谘詢電話無人接聽,有的明確表示不接待來訪,甚至直接將申請者拒之門外。更有甚者,一些部門在條例實施後表現得措手不及,有的連本部門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由誰來公開信息。
盡管各級政府已普遍建立了網站,但記者調查發現,有些並未承擔起發布政府信息的功能,而是異化成轉載媒體報道的網站,有些甚至變身為營利性的商業網站,角色定位發生了嚴重錯位。更有不少基層的政府網站長時間得不到更新,有的根本無法打開,成為“死網”。
同樣,公眾一直寄予厚望的新聞發言人製度,在有些地方和部門也成為一種擺設,甚至成為“統一宣傳口徑”,對付媒體對當地政府負麵報道的工具。不少單位還明文嚴格規定“除了新聞發言人,嚴禁工作人員私自接受記者采訪”。有些新聞發言人,要麼聯係不上,要麼聯係上了,每每被問及一些“敏感問題”時,卻顧左右而言他或幹脆“無可奉告”。一項初衷良好的製度創新,反而成了官員手中的“擋箭牌”。
政府信息公開遇到的諸多問題,除與政府理念、官員心態有關外,還與我們的法規設計有關。比如根據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這就令有些政府部門和官員有可能以“保密審查機製”為借口壓縮公民知情權。
典型的例證是,房地產信息長期不透明,為開發商操縱房價、腐敗官員以地尋租提供了巨大空間,使各地房價節節攀升,已演變成殃及民生的嚴重社會問題。正因此,近年來不斷有民眾要求公開房地產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卻以這是“開發商的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
更具爭議的話題是,盡管社會普遍認為,掌握公權的官員理應公開其財產狀況,接受社會監督。但“個人隱私”說卻在官員階層大有市場,直到現在,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也隻是“海市蜃樓”。
“目前條例有些規定過於寬泛,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將成為條例實施過程中麵臨的主要難題,這無疑增加了實施的難度。”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告訴記者,“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信息的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但是從中很難把握這兩者的界限,信息主動公開很可能因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觀念轉變得不夠及時和其他相關保障機製的欠缺而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