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從條例可以看出,信息公開與否的決定權和執行權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把握。但沒有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予以監督,這種封閉式的信息公開模式很可能引發公眾對信息公開程度的懷疑。“可以預見的是,這些問題容易引發大量的行政糾紛,最終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此類糾紛不堪重負。”杜立元說。
“現階段存在政務信息公開偏窄而保密信息範圍偏寬的現象。”齊善鴻認為,“目前幾乎各級行政機關都有定密權,從自己的立場確定應該保密的範圍,導致定密過於普遍。有的在執行具體保密範圍時,隨意擴大範圍,把不應當確定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有的部門對具體保密範圍修訂不及時,一些明顯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仍然在保密,給保密工作增加了難度,提高了保密成本。”
立法僅是起點而非終點
有關專家認為,麵對構建政府信息公開體係這樣一個革命性和顛覆性的係統工程,因某些現實的因素,還有許多配套政策需要完善,並盡快從理想與現實的夾縫中尋找到一條落實法規的新路。
“社會信息的公開化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製度化,使之成為一種可以操作,可以審查,透明度很高的程序,使政府行政處於社會公眾有效的監督之中。”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邢兆良教授認為,“它使政府行政在信息發布的內容、性質、時間成為一種承擔法律義務的強製性行為。重大社會信息的發布因此而不會因人、因時而具有隨意性。”
“現在條例僅僅是一部由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由全國人大製定的、更高層級的法律。”李成言認為,“正因為如此,使得其主要適用於行政機關,還無法涵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信息公開,也無法規製遍布社會基層的村務公開、校務公開,等等。”為此,李成言呼籲,希望有關部門不斷總結經驗,把更多主體納入到信息公開的範圍,使條例逐步上升為法律,以便更好地推進整個公共領域、公權領域的透明化,更為全麵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政府還需要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在政府基層的執行力也有待進一步加強,現在中央很重視政府信息的公開,但實際情況是,越到基層政府越得不到重視,老百姓也不太了解。”北京市昌平區的一位大學生“村官”認為,“目前很多老百姓還不太了解條例,申請也不清楚找誰,政府應想辦法使廣大民眾了解,並積極參與到相關行動中。”
“條例的實施,涉及到的媒體關係也是一個的重要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導師喻國明教授對記者表示,“根據條例,政府進行信息公開實際上要處理與公眾、媒體以及所掌握的信息等多種複雜關係。條例的實施,從媒體自身而言,應該對自己獲知的信息進行驗證和判斷。首先,媒體不是‘包打聽’,無權要求政府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其次,媒體應該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對政府隱瞞信息的行為進行披露。而政府方麵,則要有服務意識,要學會尊重媒體,給予媒體一定的空間而不是更多的束縛,讓媒體更多承擔起為百姓代言的責任和義務。”
“條例所追求的目標將成為中國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革命,但是有了條例,並不意味著公民的知情權就可以無障礙地實現。”齊善鴻認為,條例雖為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但要使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要保障公民知情權能夠真正有效實現,還有賴於我們的正確認識和嚴格執行,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的配合,如抓緊修改完善保密法、檔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製定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等。
“法律法規必須是剛性的,因為它牽涉各種利益的博弈,如果它不剛性或者不夠剛性,必然有被強勢者操控的可能。”杜立元認為,要保障條例順利實施,需要做到以下幾方麵:
首先,各級行政機關應依據條例進一步製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在政府內部建立相關的自律性規範及激勵機製,促使政府及工作人員強化主動公開的意識,規範主動發布信息的程序。
其次,應建立起條例的落實監督機製,建立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隱瞞信息的問責追究製度,通過媒體披露違反條例,隱瞞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最後,行政機關應製定信息公開的糾紛處理製度以化解可能產生的大量行政訴訟,在行政糾紛發生後,有步驟、有重點地引導公民理性對待信息公開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以達到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政府和公民的真正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