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打工仔的維權之搏(2)(1 / 3)

但是,與工人們見麵卻不是那麼順利。遭遇無妄之災,又在醫院裏拖了一年多,工人們的心裏充滿了怨恨,對於她們也充滿了不信任。此前,病情最重的喻文芳已經數次想要輕生。她這個20多歲的姑娘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一輩子傷殘的現實。根據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介紹的情況,工人們的病情處於恢複期,可以終結醫療,進行家庭康複。殘酷的現實是,神經損傷複原是非常困難的,患者的情況都很糟。

而法律規定,要進入司法程序,工人們首先必須終結醫療,之後才能評定傷殘級別,進而才能夠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可是,“終結醫療”剛提出口,工人們立刻“炸了營”。當時,有的工人已經下肢癱瘓,如果終結醫療,等於關上了希望之門。

律師們說,這話聽起來有些殘酷,但卻是必須麵對的現實:“是繼續治療,醫療費用沒有著落;還是終結醫療,進入司法程序,盡早拿回應得的賠償?”經過一番痛苦的掙紮,工人們統一了意見,同意終結醫療,與龍華司法所簽訂了法律援助授權委托書。

接下來,進入傷殘鑒定程序。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鑒定結果:喻文芳,四級傷殘;管誌明等4人,七級傷殘;李智勇等5人,未定為傷殘。

如何為受害工人爭取更多的賠償,擺在龍華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麵前。

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為工人們受到的傷害定性。由於不是在生產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工人們的情況明顯不是屬於職業病。

弘光廠10名工人中毒是一起侵權案件,工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但侵權賠償的標準如何確定?我國現有的法律體係中,可用作參照的,最詳細最具體的賠付標準是交通事故賠付標準和工傷賠付標準,而工傷標準遠遠高於交通事故。龍華司法所的四五位律師決定,按工傷認定提出索賠請求。

但是,工傷認定期限是一個月,當時連毒源都沒有查清楚。而我國的工傷條例中,食物中毒並不在其中。再者,老板何培全並沒有為這些工人購買社會保險,因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

律師們最終找到了法律依據,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12條:“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救治療的,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也正是采用了這一標準。

為了加大獲得賠償的把握,案件追加了第二被告--有毒食用油出售者深圳寶安區龍華惠鋒商店的業主莊競言。該店無衛生許可證,也不能提供食用油的檢驗報告單或合格證,裝運食油的塑膠桶是從農貿市場買來的,也沒有食品檢驗報告單。法院最後認定,惠鋒商店業主莊競言無法提供能證實容器符合食用安全標準和含有毒素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相關證明,應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弘光廠老板何培全開設的集體食堂沒有經過衛生部門批準,購買食用油是到沒有經營食用油資格的惠鋒商店,並且沒有核查食用油的檢驗報告單、合格證,是導致工人人身受到損害的另一個原因。因此,弘光廠和惠鋒商店構成了共同侵權,均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這個結論在同類案件之中,對於被傷害的農民工而言,應當是相當滿意的結果了:司法所主動幫助民工派律師,而法院又執法公正,即使不可能再讓喻文芳她們恢複沒有傷害前的原狀,也起碼是一個很好的撫慰和補償。但是,且慢!

結論雖然出來了,法院雖然判決了,緊接著是下一個問題來了,“我們能不能拿到這筆錢?什麼時候能拿到錢?”這種憂慮不僅成為工人的心結,也成了司法所律師們的心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