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較為複雜,收入和扣除項目的規定較多,稅率彈性大,這給節稅籌劃帶來很大的空間。另外,我們應站在企業戰略高度從事節稅籌劃,將所得稅的籌劃貫穿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

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公司稅,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合夥企業則不作為公司對待,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隻課征各個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分公司不構成獨立的納稅義務人,與母公司並表後的所得稅,而子公司則構成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在設立企業所得稅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節稅籌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合夥企業,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

比如,納稅人甲、乙、丙經營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該商店如果按合夥企業課征個人所得稅(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應納稅額為(100000×35%——6750)×3=84750(元);

如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33%,應納稅額300000×33%=99000(元);

稅後利潤201000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甲、乙、丙還要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67000×35%——6750)×3=50100(元);

共納稅149100元。很明顯,兩者稅負不一致。因此,甲、乙、丙作出了不組織公司,而辦合夥企業的決策。

再比如,某集團欲兼並一個年虧損逾百萬元的製釘廠,那麼,是其作為分公司注冊好,還是作為子公司注冊好呢?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分公司實現的盈虧要同母公司合並報表後計算繳納所得稅,子公司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與集團合並報表。因此,可以想到,該製釘廠為虧損企業,注冊為分公司,即可抵減母公司的利潤,降低母公司(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若注冊為子公司,則不能抵減集團的利潤,從節稅籌劃的角度,該製釘廠應注冊為分公司。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因此,我們對計稅依據的籌劃,也應從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兩個方麵考慮。

1.降低應稅收入總額

為了完成國家的產業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戰略方針,國家規定了許多優惠政策,這其中包括對某些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在避稅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免稅的收入,如在投資中選擇國庫券、進行技術轉讓,等等。

2.擴大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對於扣除項目具體規定的複雜、細致性,是企業所得稅的一大特點。同時,也給企業所得稅籌劃帶來了很大的空間,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的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點。

(1)不同資本結構對扣除金額的影響。

企業的資本通常是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兩部分組成。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隻能在交納所得稅後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杆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例】某企業欲籌集資本1000萬元,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A方案為1000萬元全部以發行股票方式籌集(每股1元,共1000萬股),B方案為發行股票籌集600萬元(每股1元,共600萬股)、負債400萬元(年利率5%,年利息20萬元)。假設預計實現稅前利潤300萬元,則A方案稅前利潤為300萬元,應納稅額為99萬元(300×33%),稅後利潤201萬元,每股收益0.201元;B方案稅前利潤為280萬元(300—20),應納稅額為92.4萬元(280×33%),稅後利潤187.6萬元,每股收益0.313元。可以看出B方案比A方案不僅節稅6.6萬元,而且每股收益比A方案多0.112元。

(2)利息償還方法對扣除金額的影響。

按現行財務製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在資產尚未投入使用或者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期,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

(3)租賃籌資方式對扣除金額的影響。

租賃是企業籌資的一種特殊方式,也是企業用來進行節稅籌劃的一種工具,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往往忽略了租賃的這一作用。

租賃按其性質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經營租賃,是指企業為了解決生產經營的季節性、臨時性的需要,並不長期擁有,租賃期限較短,資產的所有權仍屬出租方,企業隻是在租賃期內擁有資產的使用權,租賃期滿,企業將資產退還給出租人的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指租賃期較長(一般達到租賃資產使用年限的75%以上),支付的資金包括了設備的價格、租賃費和借款利息等,租賃期滿,承租人有優先選擇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權利的租賃方式。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資產價值,以折舊的形式分期扣除。

租賃不僅可以避免企業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風險,減輕企業的資金占用負擔,而且經營租賃的租賃費用可以列支,融資租賃可以提取折舊,均可加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集團中,租賃帶來的益處更為明顯。

【例】國內某企業集團內部的甲企業某項生產線價值200萬元,未出租前,該設備每年生產產品的利潤為25萬元,應納稅額為8.25萬元(25×33%)。進行節稅籌劃後將該生產線租給同一集團的乙企業,為融資租賃方式(租賃期八年),每年租賃費15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租賃後,甲企業應納營業稅0.75萬元,租賃收入並入所得額,應納所得稅,假設甲企業租賃後,稅率仍為33%,則應納所得稅4.95萬元,則甲企業共納稅5.7萬元。而乙企業為融資租賃,可以提取折舊,每年19萬元。假設租入後,生產線仍能獲利潤25萬元,則扣除折舊後,利潤為6萬元,如果乙企業無其他利潤,則適用27%的稅率,應納稅額1.62萬元,則甲、乙兩企業共節稅0.93萬元,即使乙企業有其他利潤,適用33%的稅率,也可節稅0.57萬元。

(4)存貨計價方法對扣除項目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企業會計準則》也有同樣的規定。具體存貨計價方法為:

①先進先出法,是以先購入的存貨先發出這樣一種存貨實物流轉假設為前提,對發出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采用這種方法,先購入的存貨成本在後購入的存貨成本之前轉出,據此確定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的成本。

②後進先出法,對成本流轉的假設,與先進先出法相反,它是以後收進的存貨,先發出為假定前提,對發出存貨按最近收進的單價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