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人士一定會考慮自身資源的擁有和利用。我們畢竟在這邊生活時間長了,自然地形成了相應的生活、娛樂、工作、職業等圈子,而且經過多年的積累,各種社會關係已經在當地和周邊建立起來了。我們都知道,人際關係就是生存的資源,現在要到一個相距千裏、完全陌生的城市去工作和生活,甚至是白手起家,這就會導致所有的關係網絡都會因為遠隔千山萬水而失去了作用,所有可支配和利用的資源都成了過去。要去一個完全陌生的地方單打獨鬥,並重新建立起這些關係網絡,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又需要通過長時間的積累,中層人士不能不有所顧慮。”我實事求是地回答。
朋友提出:“有位偉人說過,一張白紙,可以畫出最新、最美的圖畫,對於希望有所作為的職業人士來說,江浙一帶比起廣東,起步稍遲,但相對而言,無論是職業發展的空間,還是體現職業人士自身價值的平台,機會都不亞於廣東。我就想不通,為什麼這段時間的麵試交談中,談到那邊的工作環境和具體做法,大家好像都顧慮重重,婉言相拒?”
我沒有正麵回答他的問題,而是從側麵、從最基本的職業保障談起:“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嗎?”
朋友回答:“試用期內一般暫時不簽訂合同,試用期三個月過了以後,如果合格、留用,就會簽訂合同,不合格、不準備留用者,當然不會簽訂合同了。”
“所有的人都是試用三個月?”我追問。
“目前都是這樣,三個月後,再根據公司需要和當事人的意願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我們當地企業普遍都是這樣操作。”朋友回答。
我告訴他:“試用三個月,必須簽訂3~6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應該包含在合同期之內,而且是在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合同,法律上對這些都有明確規定。對於3年以下的勞動合同,一年的合同隻能規定一個月試用期,兩年也隻能是兩個月試用期,而你們全都要試用三個月,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也不符合這邊流行的‘遊戲規則’。或者說,這是明顯的違規行為,已經習慣了廣東職場這一基本規則的職業人士當然不會接受你們這種明顯違規的做法了!而且你們要在漫長的三個月試用期之後才能依據企業的取舍來決定別人的去留,很明顯,這三個月時間內,對於就職者是沒有合同保障的,沒有白紙黑字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待遇,試用期滿了,企業認為當事人試用不合格,能不能完全兌現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就隻能憑著企業主和高層管理者的良心了,這種僅憑道德約束而在規則上無憑無據的職業風險,中層人士大多數會選擇自然回避。這事不能怪大家顧慮重重,你們確確實實沒有給職業人士基本的職業安全和個人利益上的保障啊!”
老板開口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工資,並且白紙黑字通過勞動合同記載下來,而當事人在試用期內又沒有那個崗位能力,沒有創造出等同於工資的價值,企業卻還是要兌現當初的約定工資,這就相當於被人騙走了幾個月工資,白白給企業造成了損失!這一點,對於企業好像也不公平啊!”
我心裏一沉,一時不知道如何來回答,隻得向他講述廣東的做法:“廣東現在已經形成了一種打工氛圍,隻要麵試約定的工資白紙黑字簽署在合同上了,無論當事人試用期內是否合格,無論哪一方中途提出結束試用的要求,無論當事人試用期滿後是否能被企業留用,老板都會如約兌現當初承諾過的工資。試用不合格者、中途退出者,也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到當初約定的工資後無牽無掛地離職,雙方一身輕鬆,無怨無悔,都認為這種雙向選擇屬於理所當然的正常現象,而試用合格者按照當初的約定兌現試用期後的工資,然後安心地工作下去。可是,據說江浙一帶的企業在這一點上是做不到的,試用不合格者的工資是要打折扣的,這方麵,看來不僅僅隻是表麵做法上的區別,更應該屬於深層文化上的差異了。”
朋友接著提出:“用人的風險全部由企業來承擔,當事人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我回複他:“試用不合格,當事人承擔失業的後果已經很嚴重了。對方是否具有相應崗位的能力,是由企業來評估判定的,即使當事人沒有那個能力,或者說純粹是來騙工資的,但錄用的最後決定權在你們手中,鑒別真假‘李逵’的過程是你們在操作,你們為自己的評估和決定承擔後果和風險,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啊!”
老板接著提出:“之所以需要試用,一是因為當事人在前一家企業也許可以做得風風火火,而到了另一家企業可能會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二是招聘者看人總有‘走眼’的時候,麵對那些吹噓得天花亂墜的簡曆,如何才能判定對方的真實能力?說實話,別看那些人吹得厲害,但我對大部分應聘者的能力還是持懷疑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