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的章程賦予了工黨個人黨員很大的權力。按照章程的規定,黨員可以通過支部、選區黨組織、全國執委會和年會在黨內事務中發揮支配性的作用。這些作用又被很多黨的領導人的講話和黨的文件中的一些說法所強化。如《1973年工黨綱領》中就有這樣的話:“在工黨內,政策是由黨員製定的”。
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黨章賦予黨員的權力卻很難真正發揮出來。實際上,隻是那些積極分子才能真正行使黨員的權力。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第一,競選活動都是以黨組織的名義來領導的,這就為加強黨員積極分子的權力和作用提供了條件。在一般黨員中,隻有積極分子才有足夠的政治知識和經驗來對付來自各方麵的壓力並決定黨內的方針、政策。第二,很多普通黨員都存在著這種觀念:參與黨的決策過程應該是對那些為黨辛勤工作的積極分子的一種獎勵。第三,工黨從產生那天起,所實行的就是代議製民主,90多年來,這已成了工黨所奉行的一個原則和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擴大個人黨員直接參與黨內事務的權力無疑會損害代議製民主原則。
但是,不管怎樣,同保守黨黨員比較起來,工黨黨員所享有的民主權力和在黨內事務中所發揮的作用要大得多。
三、吸收黨員
這裏要從吸收黨員的機構、入黨的途徑和入黨動機幾個方麵來考察工黨的吸收黨員問題。
(一)吸收黨員的機構和入黨的途徑
同保守黨不同,工黨吸收黨員的機構不僅僅是選區工黨,盡管選區工黨是最主要的吸收黨員的機構。工黨黨章規定:選區工黨和黨的支部都可以吸收黨員;此外,已加入工黨所屬組織的成員(即集體黨員),如果已有12個月以上沒有交納政治基金,可以通過在他所在的組織注冊登記而成為個人黨員;黨的中央總部也參與吸收黨員的工作。
吸收黨員的程序大致如下:
1.申請人通過向中央總部遞交申請表提出正式申請。申請表可以由個人遞交,也可以由他所在的組織遞交。在遞交申請表的同時要交納黨費。黨費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標準費,每年15鎊;第二種是照顧費,每年5鎊,主要是為了照顧那些失業者、退修者和學生;第三種是登記費,每年3鎊,主要適合於那些準備成為個人黨員的集體黨員。上述黨費都一分為二,一半交給他所在的選區工黨,一半留給中央組織。
2.申請者將被發給臨時證書和他所居住的選區工黨及支部的名字與有關情況。此後的8星期內,申請人有參加支部會議的權力,但沒有選舉權。
3.如果申請人隻提交了申請表而未同時交納黨費,他將被通知交納黨費,在此之前,他的申請不會被通過。
4.被接收為黨員的人將由他所在的選區工黨發給一個接收卡。同時他的名字被列入全國黨員名單。
5.選區工黨如果拒絕接收某人入黨,必須提出充分理由;同時被拒絕的申請人有權向全國執委會提出申訴,全國執委會有最後裁決權。
工黨黨員的入黨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自己主動找到組織要求入黨,另一種是被黨的積極分子動員入黨。據對4,900人所進行的調查,當被問到他們當初入黨時是自己找到組織還是黨的積極分子找到他的時候,隻有21%的人回答是地方黨組織的積極分子找到他,其餘79%的人都回答是自己找到組織。在後者中,71%的人都是找到選區黨組織或支部,另外8%的人是找到大區黨組織或中央組織。可見,在吸收黨員上,中央級黨組織和大區黨組織所起的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