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工黨的領袖(1)(1 / 2)

這裏隻是討論工黨領袖的地位與作用,及領袖選舉製度的改革。

一、工黨領袖的地位和作用

工黨領袖這一概念有一個演變過程,它是隨著工黨的壯大而逐漸形成的。在工黨剛成立時,並沒有領袖這一概念。由12人組成的勞工代表委員會隻設了一名書記,實際上是專職的幹事。直到1906年以前,勞工代表委員會在議會中最多時隻有4名議員。在這個議員小組中,哈代由於在創建工黨中起了重要作用,因此成了議員小組的當然首領。1906年,勞工代表委員會在大選中獲29個席位,並改名為工黨,從這一年開始,設議會黨團主席這一職位。但此時主席還不是真正領袖的概念,他所起的作用實際上是工黨議會黨團的發言人。1922年,工黨在大選中獲142個席位,取代自由黨成了第一反對黨和英國第二大黨。這時,領袖這一概念才正式被接受,並由議會黨團主席作為領袖。這時領袖的正式稱呼是“議會黨團主席和領袖”。名義上他隻是議會黨團的領袖,但實際上他領導全黨的工作,和英國其他政黨領袖所起的作用一樣。直到1978年,在工黨年會上,才規定設全黨領袖並且他就是當然的議會黨團領袖。

同保守黨領袖相比,工黨領袖的權力要小得多。首先,工黨領袖不但要受製於議會黨團,而且還要受議會外黨組織的約束;而保守黨領袖一旦就職,就不受任何束縛而可以成為獨裁者。其次,工黨領袖在不兼任首相時,每年都要重選一次;而保守黨領袖卻免除了這種麻煩,盡管1975年的領袖選舉製度修改案中規定了今後也要對領袖的境況進行定期審查,但對領袖的重選並不象工黨那樣製度化、法規化。第三,工黨領袖有義務參加議會黨團的會議,尤其是當工黨在野時,他要任會議的主持人和政策的發言人,但不是政策的最後決定者;而保守黨領袖無論是本黨在野還是執政時都沒有義務參加後座議員的會議,會議所作的決定對他也沒有約束力。第四,工黨領袖隻有在任首相時有挑選內閣的權力,卻沒有挑選影子內閣的權力,後一項權力歸議會黨團。第五,從理論上講,工黨領袖有努力實現黨的綱領的義務,而這個綱領是由議會黨團和議會外黨組織製定的;而保守黨領袖卻不受任何議會外黨組織所做出的決定的束縛,反過來他卻對黨的政策的形成負最後的責任。第六,工黨領袖必須參加黨的年會,並且要向年會報告議會黨團在前一年的工作;而保守黨領袖卻不一定必須參加年會,也沒有義務作報告。最後,工黨領袖對黨總部沒有人事權,因此也就不能操縱總部的事務,他對總部所起的作用僅僅是作為控製總部的28人全國執委會的一個當然成員;而保守黨領袖卻完全控製黨總部,總部的主要官員都由他任命並對他負責。

然而,上述的差異隻是理論上和形式上的,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特別是在執政期間,兩黨領袖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非常相似。當黨執政時,領袖自然就成了首相,從而就變成了他的黨內和整個國家最有權威和力量的政治角色。與此相關聯,當黨在野時,由於黨的領袖就是潛在的首相,因此,他仍然處於舉足輕重的位置,他的能力和形象對黨的各方麵的發展都會有重大影響。

二、領袖選舉製度的改革

直到80年代以前,工黨選擇領袖的整個過程都操縱在工黨下院議員,亦即議會黨團手中。議員們不僅壟斷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還可以決定什麼時候進行選舉。這種局麵一直維持到70年代末,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工黨並未確定在議會黨團主席或領袖之外是否還應有一個全黨的領袖。到1978年的時候,工黨在下院的領袖大體上還被認為是全黨的領袖,但這一情況並沒有明確規定下來。然而不管怎樣,到這時已經把工黨的領袖和工黨下院的領袖等同看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