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工黨的領袖(2)(1 / 2)

左翼對領袖選舉製度改革的最基本精神就是把選舉權擴大到議會黨團外。早在1972年的年會上,就有人提議由年會來選舉領袖。這一提議雖被年會審議,但沒被通過。此後,幾乎在每次重要會議上,類似的議案都被提出來。在1979年的年會上,有人提議建立一個選舉領袖的選舉團,這一提議雖未被年會采納,但年會卻讚成建立—個調查委員會,專門了解對黨組織進行改革的可行性。1980年7月,調查委員會提出了一個方案:成立一個選舉領袖的選舉團,其中議員占50%的選票,工會占25%,選區工黨20%,其他加入工黨的獨立組織占5%。這個機構還將掌握黨的政策聲明的製定權。1980年的年會雖然沒有接受這一方案,但卻產生了一個妥協的結果,年會以360萬對350萬的票數同意工會和選區工黨也應該直接參與選舉領袖這一原則。麵對這種形勢,1981年1月召開了一次工黨特別代表大會,專門來解決領袖選舉製度的改革問題。會上有若幹種方案被提出並被表決。經過兩輪投票後,供代表們選擇的隻剩下兩個方案。一個是得到了多數議員的支持並將一半的選舉權給了議員(票數分配是:議會黨團50%,工會25%,選區工黨25%);另一個把更大的選舉權給了工會(工會40%,議會黨團和選區工黨各30%)。在第三輪投票時,第二個方案被以340萬對290萬的票數通過。

這樣,議會黨團不僅失去了選舉領袖的壟斷權,而且在選舉團中還被擠到了次要的位置上。左翼在黨的組織問題的鬥爭上獲得了巨大的勝利。在這個過程中,議員們幾乎是沒有任何抵抗就讓人把他們的特權剝奪了。在1月會議幾星期後,議會黨團進行表決,以142票對42票通過決議,要在本年的年會上重新討論整個領袖選舉製度的改革問題。可是在同年10月9日的年會上,新的選舉製度卻被莫名其妙地同意接受。盡管後來在選舉團的構成上一直有疑義,而且在1993年的年會上將選舉團構成改為三部分各占1/3。可是從1981年1月起,新的選舉製度就被執行了。這樣,原來由議員選舉領袖的製度就在極特殊的環境下由選舉團製度所取代了。

新選舉製度的具體規則都在工黨章程中被規定下來。這些規則的解釋和實施都由黨的總書記和在年會中產生的特別委員會以全國執委會的名義來負責。

關於選舉領袖的時間要依具體情況而定。領袖和副領袖要在年會上同時選舉。當工黨在野時,每年都要自動重選一次。但是如果工黨執政時,必須經出席年會的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進行重選。如果在兩次年會間歇期間,領袖職位出現空缺,先由副領袖臨時代理領袖職責,新領袖的選舉時間可提到年會之前。具體時間由全國執委會決定。

領袖和副領袖的候選人必須是下院議員,如果是在年會上進行選舉,被提名人必須是會議的參加者。未參加會議的人被認為是自動棄權,除非他們在年會開始前向總書記對他的缺席做出了令人滿意的解釋。

關於提名問題,規則規定,候選人必須由議員或者選區工黨或工會或其他參加工黨的組織提名。一位候選人可以被提名多次。其他議員和組織可以通過將自己的名字列入某一個提名名單來表示他們的態度。某一個提名必須附有被提名人的同意當候選人的書麵意見和一定數量的議員的讚成。最初這個數字是5%,1988年後改為20%。提名的議員和組織的名字都要被公布。

一選舉團各組成部分的票數確定方式是不同的。在議會黨團這部分,每個國會議員和歐洲議會議員都有資格投一票,缺席的議員可以委托總書記或其他議員代表他投票。在選區工黨這部分,每一個選區工黨有一票,而不管該選區工黨人數多少。在工會這部分比較複雜,每個工會擁有的票數依集體黨員數而定,平均每1,000人有一票。這樣,工會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在1992年的選舉中,4個最大的工會就占有了工會部分的票數的2/3,而4個最小的工會合起來才占不到1%。參加工黨的政治團體和組織在選舉團中歸屬在工會這一部分。起初,在選區工黨和工會兩部分,都是以集體名義投票,這實際上給選區工黨和工會領導人操縱本單位的選舉提供了條件。1993年,集體投票製被改為一人一票製,各單位的選票數依實際參加投票的人數而定。這樣,在1994年的領袖選舉中,每個議員實際擁有的選舉權是1/274×1/3;每名個人黨員約為1/300,000×1/3;每名集體黨員約為1/6,00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