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主要業務不同。VC的主要業務範圍在風險企業投資、參與實際經營管理、幫助企業上市或出售、實現資本撤離幾個方麵;而PE的主要業務範圍在創業投資、發展資本、並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Pre-IPO資本、上市後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麵。從這裏可以看出,VC主要是幫助企業發展壯大,而PE的主要重點在於幫助企業上市。
第五,投資理念不同。VC的理念是高風險、高收益,這決定了VC看中的是企業的潛力而不是實力。所以,VC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銷售和經營等方麵格外關心,如果投資失敗,VC將會血本無歸;而PE的成功率相對來說就要高很多,處在成熟期的企業在各個方麵都非常穩定,隻要不出什麼意外,上市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PE唯一要做的就是提供大量資金。
VC和PE之間的區別和聯係,我們可以拿京東來舉例。說明2007年的時候,京東商城處在發展期,但已初具規模,有著獨立的管理、業務、人力資源和營銷部門,並且在3C領域已經有了相當高的地位。為了進軍家電行業,劉強東找到了今日資本,請求融資200萬美元,而今日資本的總裁徐新最終給了他1000萬美元。從金額上來看,這是典型的VC融資,因為劉強東請求了不低於200萬美元融資,而徐新給予的資金也沒有超過1000萬美元。2007年正是金融危機的前夕,很多VC都不願意投資給籍籍無名的京東,原因就是VC的高風險性。大多數的VC對沒有把握的企業不會投資,這也就決定了VC機構的GP需要有敏銳的眼光,能夠甄別企業是否有巨大的發展潛力。2010年以後,京東已經到了成熟期,有了完善的綜合購物平台,自建物流計劃也在穩步進行。為了上市,劉強東找到了高瓴資本,融了2億美元。京東這次的融資性質有了變化,一是數額巨大,遠遠超過風險投資的最高限額;二是京東此時已經度過了最艱難的時期。所以,高瓴資本此次進行的是PE業務,而非VC業務。
VC是企業戰略初步成型以後,用以支撐企業去實施戰略的投資。此時的企業剛剛在市場上取得一點成績,有了前進的方向,但企業自身的資金和技術已不足以驅動其繼續發展,就像是一家公司雖然已經有了詳細的圖紙,但沒有購買工具的資金。這時候,企業急需引進外部的資源。而對投資者來說,企業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戰略,可以進行投資,隻不過成敗未知。此時,VC需要對項目進行理性的分析,對投資所麵臨的風險進行相對正確的評估,也就是對企業未來發展的預測。當投資人做出投資的決定後,就可以委托專業的GP進行操作並對GP實施監督。另外,這個階段企業需要的資金量相對比較大,如果由個人投資者投資將很難分散風險,個人投資者也沒有如此多的資金和人脈,因此投資的機構化也成為必然,這個由GP組成的機構也就是VC。
PE是指投資成熟期的項目,此時企業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占有了相對多的市場份額。而且,企業通過穩定的經營已經能夠從市場上獨立地獲取經濟資源,短期內不會麵臨資金匱乏問題和發展問題。此時,企業融資的需求相對多元化,有些是為了加快上市的步伐,有些是為了實施並購進行內部重組,有些可能是延伸產業鏈,增加產品品類。他們的需求雖然各不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為了讓企業更上一層樓。對投資者來說,此時的企業已經處在穩定期,盡管投資的金額較大,但通過對賭、回購等契約條款能夠將投資的風險大小鎖定在一定的範圍內,相對於VC來說,風險要小很多。PE的投資者期望的是在最短的時間裏,以最小的風險實現較高收益,但這並不意味著PE要優於VC,因為PE的融資者往往是著眼於長期的計劃或者產業資源整合,因此會要求投資者不僅要出錢,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背景或其他資源,以協助企業順利實現發展和上市。如果說VC拚的是眼光,那麼PE拚的就是資源。
但在實際的融資過程中,VC和PE之間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尤其是國內的VC,很多幹的都是PE的活兒,甚至是投資銀行的活兒。大部分投資公司都是根據投資者所持有資金的多少,來決定是進行VC業務還是PE業務。
4.GP、LP之間的矛盾解決方法
無論在VC、PE,還是天使投資機構裏,GP與LP的關係都非常微妙——GP負責資金的管理和投資事宜,並承擔無限責任;LP負責出資,並承擔有限責任。這種管理機製有效地解決了GP手中資金不足、LP手中握有資金卻沒有好項目可以投資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雙贏。在國內,有限合夥人製就是這種機製的一次試水,而《合夥企業法》也為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所謂合夥人製,是指GP和LP達成約定,GP獨立履行投資工作,資金由LP提供,分批到位,GP按約定收取費用和分成。這項製度效仿國外,並進行了優化和完善。但問題是,這項製度在國內並不怎麼奏效。
發達國家有著非常牢固的經濟基礎和相當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於合夥製有著相當強的執行力,但國內的LP很少有像國外的LP那樣,做到長期持有並不參加決策。總結一下,LP和GP的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決策權。很多LP因為投入了很多資本,就對GP指手畫腳,參與GP的決策和項目投資,而他們的理由大多是因為對GP的能力有所懷疑。其實,這和國內的誠信度缺失有關係。很多GP在得到LP的資金後,馬上置辦各種辦公耗材,甚至是不作為,胡亂投資各種項目,而LP無法知道GP是否符合專業標準。這是矛盾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