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晚被害人一共用手機撥打過三個電話,接過兩個電話,經查證都是與工作有關的,並且當事人都有不在場的證據。最後與死者接觸的人是她的一個客戶,兩人在新都大酒店吃了頓晚餐,分手時為晚上21點40分左右,該客戶也有不在場的人證。
無法親臨案發現場,那麼手上的這些資料就好似組成一幅“畫像”的各種素材,戚寧需要從這些素材中找出能反映罪犯行為和心理特征的信息,然後通過特定方式的篩選,將有用的信息重新組合、合理演繹,以時間順序進行適當排列,從而還原凶手作案的整個過程,進而拚湊出一幅凶手的“畫像”。
戚寧將資料反複看過幾遍,給自己倒了一杯熱茶端到鼻子下麵聞著,眼神空洞地望著前方,看起來有點兒直愣愣的,她的大腦卻在飛速運轉。
從衣物上看,於梅應該是剛到家不久,還沒來得及換衣服。房門內側有新增的劃痕,而且房門鑰匙是在玄關處的小鞋櫃下麵被找到的,說明死者最先遭到襲擊的地方離門很近,應該是剛進家門或者剛到家不久便遇害的。凶手從背後用繩索將其勒死,接著將她搬到客廳裏除掉衣物,把她的身體擺成跪著的姿勢,又用繩子捆綁住她上半身,再用刀割下她的舌頭,然後將她的衣物整理好擺放在茶幾上,最後將現場清理幹淨,帶著凶器與舌頭離開。
以上大概就是凶手作案的整個過程,那麼從中能看出什麼信息?
戚寧放下茶杯,打開筆記本電腦,建立新的文檔,敲擊鍵盤寫道:
一、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殺人案。凶手作案時表現出了超乎尋常的從容和冷靜,甚至敢於長時間逗留在案發現場,說明他對被害人很熟悉。他了解她的作息習慣,知道她一個人居住,知道什麼時候作案不會被人打擾。所以凶手要麼是與被害人熟識的人,要麼就是對被害人進行過長時間的跟蹤、觀察(傾向於後者)。
二、犯罪人作案時帶有明顯的標記行為。在勒死被害人之後,凶手接連實施了脫掉衣物、擺放屍體、捆綁、割舌、整理衣物等行為,從正常思維來看,這些行為是完全沒有必要實施的。就算我們假設凶手當時覺得單純殺人並不足以泄憤,也不可能將附加的釋放行為做得如此複雜。這分明已經超出了正常泄憤的範疇,而是凶手獨有的一種行為模式,就像一份簽名——一份凶手殺人之後標記自己身份的簽名。
通常犯罪人的標記行為是由犯罪人的情感需求所定的,其中有很多種動機類型。本案中的標記行為呈現得非常精細,像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可能承載著某種寓意,應該是一種“儀式化”的標記。
三、凶手在殺人之後沒有立刻逃離現場,而是冒著一定的風險,極其耐心地履行了某種儀式。這表明儀式在整個謀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契合了以往追求儀式化的殺人案特點——儀式才是謀殺的重點,而被害人往往隻是因為符合闡述儀式的條件才被選中的。凶手不在乎殺的是誰,殺人行為本身也不是他的終極目的,而是一種情緒的宣泄,是為了滿足其情感或者心理上的特殊需要。
案發當晚被害人一共用手機撥打過三個電話,接過兩個電話,經查證都是與工作有關的,並且當事人都有不在場的證據。最後與死者接觸的人是她的一個客戶,兩人在新都大酒店吃了頓晚餐,分手時為晚上21點40分左右,該客戶也有不在場的人證。
無法親臨案發現場,那麼手上的這些資料就好似組成一幅“畫像”的各種素材,戚寧需要從這些素材中找出能反映罪犯行為和心理特征的信息,然後通過特定方式的篩選,將有用的信息重新組合、合理演繹,以時間順序進行適當排列,從而還原凶手作案的整個過程,進而拚湊出一幅凶手的“畫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