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商品歸類及標準(2 / 3)

(二)《協調製度》對中國的意義

《協調製度》的運用不僅在我國商務等領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還確保了我國稅收政策和貿易管理政策的有效實施,促進了口岸管理的規範統一,便利了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

正確、統一地實施《協調製度》是便利國際貿易和投資,促進遵守財貿秩序和法律的有效措施。商品歸類工作必須具有客觀性、預知性和係統性,才能保證商界群體自願遵守,從而減少因歸類的差錯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歸類爭議及通關的延滯。為達到上述目標,我們必須保證商品歸類製度規範的透明,具備一大批具有相關知識的歸類技術人員,以及具有明確有效的歸類實施的組織健全的體係。

【案例裁決br法律文書摘錄】

一、某商業集團不服海關歸類行政訴訟案

某貿易公司委托某市商業集團公司代理進口50個舊輪胎式起重機駕駛室殼,該訂單首批16個舊輪胎式起重機駕駛室殼於2003年6月25日運抵某海關監管碼頭。7月1日,商業集團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申報稅號84314990。海關在要求進口單位對所申報貨物歸類的依據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後,將該批貨物歸入稅號87079090,並於8月15日告知商業集團。同日,商業集團向海關遞交《關於申請貨物退運的報告》,申請將該16個舊輪胎式起重機駕駛室殼退運。8月22日,商業集團前來海關辦理該批貨物退運出口報關手續。當日下午,海關接到法院電話通知,貿易公司作為原告已向法院提起不服海關歸類行為的行政訴訟。海關作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8月22日暫沒辦結貨物的退運出口手續。8月29日,原告以自身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於同日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9月4日,該批貨物退運出境。11月24日,原告以被告歸類行為違法而拖延原告通關時間和違法扣押退港貨物而擴大原告損失為由,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附帶行政賠償訴訟。

2004年6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行政判決書和行政賠償判決書,以“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和“原告認為海關扣押其退港貨物並請求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某省高級人民法院,8月31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對海關歸類決定不服引起的爭議。但對本案例的分析和討論我們不從歸類行為的合法性及訴訟勝負方麵進行思考,而是從訴由切入,對與海關歸類問題相關的海關行政裁定製度問題展開討論。

該起爭議的原告起訴的主要原因在於,當事人在明確得知海關歸類的決定後,向海關申請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原告從2003年6月25日將進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碼頭,到7月1日貨物進口申報,直至8月15日海關正式告知當事人歸類決定,這其中經曆了多次驗估核查,通關部門、關稅部門和現場海關之間反複聯係溝通,最終確定貨物的歸類,直至9月4日,該批貨物才退運出境,曆時72天。從通關和企業利益的角度來考慮,該企業在這一單進出境貿易中未獲利益,反而因進境和退運使企業利益受損。

商品歸類是海關貫徹國家進出口貿易管製政策、依法監督和管理進出境活動中非常核心和重要的工作之一,商品歸類的準確性和企業的利益也息息相關。我們假設本案中的當事人在實際進出口之前,向海關申請行政裁定,清楚地知道其擬進口商品的商品歸類後,即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予實際進口的決定,就不會發生本案中貨物已到港再作出退運決定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正德公司不服海關對海關歸類申報不實處罰案

2008年5月22日,中山市正德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德公司”)以一般貿易向佛山海關駐順德辦事處(以下簡稱“順德辦”)申報出口“轉椅座腳用塑料輪”一批,申報商品編碼94019090(出口退稅率為11%),海關對歸類進行實質性審查後發現實際商品編碼(稅則號列)為83022000(出口退稅率為5%)。正德公司涉嫌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2008年9月22日,順德辦將此案移交順德海關緝私分局,同日,順德海關緝私分局立案調查。

經調查,正德公司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代理中山市越強五金塑膠廠向海關申報出口“轉椅座腳用塑料輪”共29票,申報商品編碼(稅則號列)均94019090。據該公司解釋,該公司第一次出口申報的是商品編碼(稅則號列),這是根據當時黃埔海關下屬的老港海關綜合統計科給關區報關企業培訓資料中關於具體商品歸類的建議確定的。94019090項下商品為“其他坐具及其零件”;83022000項下商品為“用賤金屬做支架的小腳輪”,其特征是直徑不超過75毫米,或直徑超過75毫米,但所裝輪或胎的寬度必須小於30毫米。正德公司所申報出口的29票貨物直徑為50毫米或60毫米,經海關認定是“帶賤金屬支架的塑料腳輪”,根據歸類總規則應歸入商品編碼(稅則號列)83022000項下,正德公司對海關歸類意見並無異議。

上述29票“轉椅座腳用塑料輪”申報價格共為604663.91美元,按照11%的出口退稅率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獲得退稅款約人民幣46.59萬元,可多退稅款約人民幣25.41萬元,涉及影響出口退稅管理。

佛山海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海關處罰條例》第15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並將有關情況向國稅部門通報。

申請人正德公司不服佛山海關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佛關緝違字030054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10年6月24日向廣州海關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17條第2款的規定,廣州海關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一、佛關緝違字 0300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地認定申請人未如實向佛山海關申報;申請人申報的商品編號符合老港海關建議使用編號;申請人已盡到如實申報義務;佛山海關也進行了嚴格審查,每次都簽名確認出貨,如果還出現差錯,應屬佛山海關行政不作為。二、申請人認為在當時的政策下所申報的商品編碼沒有錯誤,即使商品編號錯誤,也屬於佛山海關的責任和過錯,與申請人無關。三、如果佛山海關的處罰造成申請人向中山國稅返還已退稅款,申請人要求佛山海關進行行政賠償。四、佛山海關處罰使用的法律和程序錯誤。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佛關緝違字 0300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被申請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發函從中山市國稅局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