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申請人並未按其所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等特征來準確歸類,導致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並未盡到如實申報義務。二、企業可依法向海關申請預歸類,以確保申報內容準確無誤。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有審單查驗的權力並不能免除企業如實申報的義務。三、申請人正德公司應當為其申報不實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正德公司向海關申報的商品編號與實際稅號不符客觀上已構成違反出口退稅管理的違規行為。五、處罰決定文書送達生效後,我關依照規定將本案的處理結果函告國稅部門並未影響申請人的救濟權利。綜上,被申請人請求複議機關維持其所做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海關經複議認為: 一、申請人涉案的29票申報出口貨物均為直徑不超過75毫米的“帶賤金屬支架的塑料腳輪”,依法應當歸入商品編碼 (稅則號列)83022000,商品編碼(稅則號列)94019090與83022000所涉貨物界限清晰, 規定明確。二、申請人提交的 “老港海關綜合統計科培訓報關人員資料”中的9401項下“椅腳輪(塑料製)”與申請人申報出口的貨物並非同一種貨物。三、被申請人根據口岸通關和出口貨物的申報情況,僅對申請人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出口貨物的申報內容在通關環節進行了程序性審核。2008年5月8日,被申請人曾就涉案貨物進行過查驗,但此查驗明確僅針對品名規格、數量等申報內容進行核對, 未涉及商品歸類。2008年5月22日, 被申請人對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時明確對歸類進行了查驗, 發現申請人申報不實。隨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報的相同貨物進行了調查。被申請人上述行為符合《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四、根據 《關稅條例》, 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有正確歸類的義務。申請人申報出口商品編碼(稅則號列)與實際不一致,已構成違規行為。
綜上,廣州海關認為被申請人佛山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佛關緝違字030054號行政處罰決定。
一、 申請人是否具有正確申報歸類的法律義務問題
正確申報歸類不僅僅是一項技術性工作,更直接關係到關稅稅率的適用和國家貿易管製政策的正確實施。《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海關要求如實、準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等,並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海關處罰條例》進一步規定了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構成違規, 應給予行政處罰。《海關法》 規定了預歸類製度,企業在對商品歸類有疑問的情況下, 可通過申請預歸類等方式進行確定,而不能隨意自行其是。按照現行海關法律規定,對於商品歸類不正確的情形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處理:(1)對於故意偽報商品編碼(稅則號列)歸類的,應當作為偽報稅號的走私行為處理,按照《海關處罰條例》第7條第(二)項及第9條予以處罰,當然,如果涉及走私犯罪嫌疑的,應當移交刑事部門處理。(2)對於有明確規定商品編碼(稅則號列)歸類的,發生申報不實且不屬於歸類技術性差錯的,應當作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處理,按照《海關處罰條例》第15條予以處罰。(3)對於屬歸類技術性差錯的,應當允許相對人予以刪改報關單證並補繳漏稅款,海關現場部門不作為案件線索移交,如已移交緝私部門立案的,可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由上可見,正確申報歸類是法律規定的相對人的法定義務,既是具有外貿經營資質的進出口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具有執業資格的報關員職業素質的基本要求。然而,“商品歸類是海關的責任”的意識在企業中仍然有市場,如果企業對其歸類錯誤除補稅外無須承擔進一步的法律責任,就會助長其申報的隨意性,甚至造成歸類瞞騙行為的泛濫。
二、如何認識技術性歸類差錯問題
在相對人為正確申報而履行了專業注意及合理查詢等義務且無其他過錯的基礎上,下列情形可考慮納入技術性歸類差錯範圍:一是海關鑒定或分類標準與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存在差異的情形;二是上述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存在差異的情形;三是進口沒有公認的鑒定標準或具有兩個及以上效力相當的鑒定標準導致商品屬性不明的貨物;四是總署改變關於某商品的歸類政策或歸類裁定,企業需要合理時間掌握的;五是所涉及的進口商品缺乏明確、統一的歸類依據,需總署將歸類決定或歸類裁定予以公告的;六是申報的其他項目及隨附資料均正確,僅商品編碼(稅則號列)及受其製約的項目申報不正確,且數個海關專業歸類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七是海關經過了針對歸類的實質性審査包括審單、查驗,無異議放行貨物,後再調整歸類的;八是相對人按照海關處罰決定、海關複議決定、海關行政訴訟裁判或走私犯罪刑事裁判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歸類予以申報而發生稅則號列申報不正確情形的。同時,筆者建議,凡總署對某商品作出新的歸類決定政策或歸類裁定的應予公告,有利的可立即生效,但不利的不宜立即生效,要給企業預留合理的時間,讓其了解和調整,否則會損害企業的信賴利益。對上述技術性歸類差錯,因不存在相對人正確履行義務之期待可能性,故不應作為違法行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