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海關統計製度基本內容(1 / 3)

除了貨物外,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進出境“物品”也列入進出口總額的統計範圍之內。

2.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確定的統計範圍,沒有實際進出境或實際進出境但是沒有引起境內物質存量變化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即不列入我國進出口統計)。它主要包括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貨幣及貨幣用黃金;租賃期1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而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進出口貨物,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不列入海關統計的其他貨物。另外,在《海關統計製度實施細則》和《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也有關於“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的具體規定。由於海關統計的實際需要以及通關便利化的要求,在實踐中應尤其明確不列入統計的具體貨物種類,以免為統計過程製造不必要的負擔,對貿易便利化造成障礙。3.不列入海關統計但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

為了更好地發揮海關統計在國民經濟和海關管理中的作用,對於不列入進出口海關統計的貨物,海關實施單項統計,對其統計的數值不列入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的總值。海關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包括:免稅品,進料與來料以產頂進,進料與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與轉內銷設備,進料與來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貨物,餘料及結轉設備,退運貨物,進料與來料加工複出口料件。出於貿易優惠政策和海關監管的需要,中國關境內劃分了多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被列入進出口統計,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之間流轉的貨物,不被列入對外貿易統計。雖然實際進出境但沒有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減少的貨物,不被列入海關統計,根據需要實行單項統計。

三、統計資料的對外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規定,進出口統計數據及相關綜合統計資料由海關負責對外公布。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統計資料公布工作,直屬海關負責公布地方進出口統計資料。各級海關統計部門對經彙總加工編製的海關統計資料,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出版發行統計書刊、電子數據交換、新聞稿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各界公開公布。其中,海關總署按月通過新聞媒介發布中國對外貿易的基本統計數據。月度初步數字在月後13日內發表,月度詳細數字可在月後25日內提供,法定節假日順延。

四、海關統計項目

海關統計項目是構成統計指標體係的基礎,是進出口統計數據的法定采集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統計項目包括:品名及編碼、數量、價格、經營單位、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境內目的地、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境內貨源地、進出口日期、關別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統計項目。

除了貨物外,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進出境“物品”也列入進出口總額的統計範圍之內。

2.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確定的統計範圍,沒有實際進出境或實際進出境但是沒有引起境內物質存量變化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即不列入我國進出口統計)。它主要包括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貨幣及貨幣用黃金;租賃期1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而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進出口貨物,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不列入海關統計的其他貨物。另外,在《海關統計製度實施細則》和《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也有關於“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的具體規定。由於海關統計的實際需要以及通關便利化的要求,在實踐中應尤其明確不列入統計的具體貨物種類,以免為統計過程製造不必要的負擔,對貿易便利化造成障礙。3.不列入海關統計但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

為了更好地發揮海關統計在國民經濟和海關管理中的作用,對於不列入進出口海關統計的貨物,海關實施單項統計,對其統計的數值不列入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的總值。海關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包括:免稅品,進料與來料以產頂進,進料與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與轉內銷設備,進料與來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貨物,餘料及結轉設備,退運貨物,進料與來料加工複出口料件。出於貿易優惠政策和海關監管的需要,中國關境內劃分了多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被列入進出口統計,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之間流轉的貨物,不被列入對外貿易統計。雖然實際進出境但沒有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減少的貨物,不被列入海關統計,根據需要實行單項統計。

三、統計資料的對外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規定,進出口統計數據及相關綜合統計資料由海關負責對外公布。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統計資料公布工作,直屬海關負責公布地方進出口統計資料。各級海關統計部門對經彙總加工編製的海關統計資料,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出版發行統計書刊、電子數據交換、新聞稿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各界公開公布。其中,海關總署按月通過新聞媒介發布中國對外貿易的基本統計數據。月度初步數字在月後13日內發表,月度詳細數字可在月後25日內提供,法定節假日順延。

四、海關統計項目

海關統計項目是構成統計指標體係的基礎,是進出口統計數據的法定采集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統計項目包括:品名及編碼、數量、價格、經營單位、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境內目的地、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境內貨源地、進出口日期、關別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統計項目。

(一)品名及編碼

列入進出口統計的貨物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海關商品目錄》)歸類統計。該目錄1980—1991年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第2次修訂本為基礎編製,1992年起改以海關合作理事會製定的《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製度》(The Harmonized odity Description and g System)為基礎編製,采用八位數商品編碼,前六位數是《協調製度》編碼,後兩位數是根據中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方麵的需要而增設的本國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