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1 / 1)

附錄二 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

注:1996年5月29日

衛監發(1996)第33號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改為“衛生行政部門”,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冷飲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冰棍、冰激淩、汽水、人工配製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湯、食用冰塊、散裝低糖飲料、鹽汽水、礦泉飲料、發酵型飲料、可樂型飲料及其他類似冷飲食品。

第三條

各種冷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須獲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經營。冷飲食品的衛生許可證每年複驗1次。

第四條

冷飲食品生產單位應遠離汙染源,周圍環境應經常保持清潔。生產車間地麵、牆壁要便於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貯料、煮製、包裝、冷藏等作業場所和設置。生產、銷售、運輸所用的容器、用具應專用,並在使用前進行嚴格消毒,做到清潔衛生。使用的各類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第五條

原料應符合衛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產品應符合GB2759《冷飲食品衛生標準》。

第六條

從業人員(包括經銷攤販)每年要進行健康檢查,季節性生產的從業人員在上崗前要進行健康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從業,並應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建立衛生操作規程和製度。

第七條

生產冰棍、冰激淩必須經熬料煮沸消毒。散裝兌製冷飲的兌製及出售要有專室。原料用水應經過有效的消毒,現飲現兌,兌製用的各種果料要符合果汁類飲料的衛生標準,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兌製的顏色水。

第八條

攤販應具有清潔的工具、容器或車輛,清潔的白色工作服或圍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條

生產部門積極建立健全產品檢驗機構,實行化驗合格後出廠製度,不斷改善工藝流程,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發現有經檢驗不合格者時,可分別情況允許加工複製,加工複製後加大3倍量取樣,經複驗仍不合格者,可根據情況進行食品加工或廢棄。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