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這裏,該如何對待完全陌生的人呢?為什麼不把陌生人殺了,拿他們的東西來讓我和我的部落過得更好?許多思想家都已經提出完整詳細的社會理論框架,告訴我們這種行為從長遠來看將會是事與願違的。沒有人想活在一個陌生人老是被搶、被殺的社會裏。這種社會不但讓人時時麵臨危險,也無法依靠互信形成互利機製。比如做生意,一般來說,商人不會自投羅網拜訪盜匪窩,正因為如此,不論是古代的中國還是現代的歐洲,許多與宗教完全無關的理論家都一再說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黃金守則。
但我們並不需要久遠、複雜的長篇大論,也能有很自然的理由支持人類應該彼此同情慈愛。讓我們暫時放下做生意這件事。從更直接的層麵來看,傷害別人也總是會傷害到自己。世上所有的暴力行為,必然始於一個人心中的暴力欲望,這種欲望早在擾亂他人的平和幸福之前,就已經擾亂了自己的平和與幸福。人會去偷盜,必然是因為心中先有了許多貪婪和嫉妒;人會去殺人,必然是因為心中先有了各種憤怒和仇恨。而貪婪、嫉妒、憤怒和仇恨可不是什麼令人愉快的情緒。每當你怒火中燒或滿腹妒火,哪能體驗快樂與和諧?所以,早在你殺人之前,這份憤怒已經扼殺了你心中的平和。
事實上,你可能根本不會去殺害那個你仇恨的對象,但心中的怒火卻連燒多年。這種時候,你雖然沒有傷害任何人,卻傷害了你自己。所以,如果說我們應該設法克製自己的憤怒,最自然的考慮就是為了自己好,而不是因為什麼神的旨意。與其殺害某個深惡痛絕的敵人,還不如從一開始心中就毫無憤怒,感受必然更佳。
對某些人來說,如果深信有某個神要求我們把另一側臉也轉過去,可能有助於遏製我們心中的憤怒,而這也是宗教信仰對世界和平與和諧的重大貢獻。但不幸的是,對於其他人來說,宗教信仰反而是在煽動他們的憤怒,為憤怒找借口,特別是如果有人侮辱他們的神或忽視神的期望。所以,對於世俗的“秩序製定者”這種神來說,信眾的行為就決定了神的價值。如果信眾安分平和,不管信哪個神,實際沒什麼差別。同樣,各種宗教儀式和聖地的價值,也要看它們激發出怎樣的感受與行為。如果參觀某座寺廟神殿會讓人感受到和平與和諧,那再好不過;但如果某座寺廟神殿會造成暴力和衝突,那到底要它做什麼?這座寺廟神殿顯然就是功能失調。如果有棵生病的果樹隻長刺不結果,各方何必搶得頭破血流?同理,如果有座功能失調的寺廟神殿隻製造衝突敵意,無法帶來平和安詳,又何必為此打得你死我活?
當然,不去任何宗教場所,不信任何神,也可以是一種選擇。正如過去幾個世紀所證明的,我們不需要稱神的名,也能過有道德的生活。世俗主義,就能為我們提供所需的所有價值。
注釋
[1]Lillian Faderman, The Gay Revolution: The Story of the Struggle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2015).
[2]Elaine Scarry, The Body in Pain: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the World (New York: Oxford Uy Press,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