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到最後,我們一致認同:楊麗娟有嚴重的心理問題,而導致這一惡果的原因是溺愛。
一個人怎樣才能有愛的能力?我們能否想愛就去愛?
答案是否定的,愛是學來的,且主要是從童年與父母的關係中學來的。一個孩子6歲前與父母的關係模式,最後被他內化到心靈深處,並最終令我們的心中有一個“內在的父母”和一個“內在的小孩”,這兩者的關係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孩子能否有獲得愛的能力。
我們常說,一個人愛另一個人。但其實,那是這個人將自己這個內在的關係模式投射到了他現在與另一個人的關係上,如果“內在的小孩”與“內在的父母”彼此相愛,那麼他就能與另一個人相愛。
“內在的小孩”怎樣才能和“內在的父母”相愛呢?這有一個前提,即孩子童年時,父母要愛他,但同時又自愛,這樣就需要告訴孩子,盡管父母愛他,但他們和他一樣都是獨立的人。這樣一來,這個孩子內心的關係模式就是平衡的,他懂得了愛的另一麵是獨立的,不管你多麼愛一個人或那個人多麼愛你,你和他都是獨立的人,你應該自愛,也應愛人如己。假如這個內在的關係嚴重失衡,那麼一個人愛的能力就會出現問題。
對於楊麗娟而言,她得到的是嚴重的溺愛。也就是說,她的心中,那個“內在的小孩”是強大的,但“內在的父母”卻是虛弱的,“內在的父母”隻是無限製地滿足“內在的小孩”的工具。換句話說,在這個關係模式中,隻有“內在的小孩”是主體,而“內在的父母”是客體,是“內在的小孩”實現自己欲望的工具。
簡單而言,有這樣內在關係模式的人,他的心中隻有他自己一個人是值得尊重的,其他人都是他實現自己欲望的工具。
這在楊麗娟事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為了滿足女兒追星,楊父先是花光所有積蓄,後來賣了房子,再後來準備賣腎,最後則跳海自殺。女兒的欲望不過是渴望見明星,但楊父卻為此付出了一切。仿佛,他不是一個可以尊重的人,而是女兒實現自己欲望的一個微不足道的工具。
然而,楊麗娟能為此負責嗎?顯然不能,因為她沒有愛的能力,恰恰是她的父母嚴重溺愛造成的惡果。這並非是楊麗娟的渴望、楊麗娟的選擇。
當我們譴責楊麗娟為什麼不孝順時,我們其實就是一個瞎子,沒有看到一個基本常識:有沒有愛的能力,不是自由意誌的結果,而是由一個人的成長環境所決定的。楊麗娟的成長環境大有問題,所以她沒有發展出愛的能力,現在她即便有孝順的願望,她也做不到了。
楊麗娟的無止境地追星,顯然可以歸因到她的父母對她的教育方式上來。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楊麗娟父母,尤其是楊父是否該為楊麗娟的追星負責?
討論到最後,我們一致認同:楊麗娟有嚴重的心理問題,而導致這一惡果的原因是溺愛。
一個人怎樣才能有愛的能力?我們能否想愛就去愛?
答案是否定的,愛是學來的,且主要是從童年與父母的關係中學來的。一個孩子6歲前與父母的關係模式,最後被他內化到心靈深處,並最終令我們的心中有一個“內在的父母”和一個“內在的小孩”,這兩者的關係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孩子能否有獲得愛的能力。
我們常說,一個人愛另一個人。但其實,那是這個人將自己這個內在的關係模式投射到了他現在與另一個人的關係上,如果“內在的小孩”與“內在的父母”彼此相愛,那麼他就能與另一個人相愛。
“內在的小孩”怎樣才能和“內在的父母”相愛呢?這有一個前提,即孩子童年時,父母要愛他,但同時又自愛,這樣就需要告訴孩子,盡管父母愛他,但他們和他一樣都是獨立的人。這樣一來,這個孩子內心的關係模式就是平衡的,他懂得了愛的另一麵是獨立的,不管你多麼愛一個人或那個人多麼愛你,你和他都是獨立的人,你應該自愛,也應愛人如己。假如這個內在的關係嚴重失衡,那麼一個人愛的能力就會出現問題。
對於楊麗娟而言,她得到的是嚴重的溺愛。也就是說,她的心中,那個“內在的小孩”是強大的,但“內在的父母”卻是虛弱的,“內在的父母”隻是無限製地滿足“內在的小孩”的工具。換句話說,在這個關係模式中,隻有“內在的小孩”是主體,而“內在的父母”是客體,是“內在的小孩”實現自己欲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