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魏忠賢迫害的楊漣等六人和周起元等七人,他們多為江南人,有的曾在江南為官,有的與江南的關係較為密切。所以,“江南既數見緹騎以為常,而緹騎亦視江南為熟遊故道。”(黃煜,《碧血錄》)而這些人或“節義感人”,如楊漣,或“好為德於鄉”,如周順昌,或為官清廉“秋毫無所擾”,如魏大中。所以,他們受到了江南人民的尊敬與愛戴,他們的政治命運,也得到了江南人民的極大關注。老百姓心目中的這些“清官”“好官”遭受“荼毒”,理應會激起他們的極大同情與憤慨,老百姓甚至為他們赴湯蹈火,犧牲生命也不足惜。顏佩韋臨死時說“我為清官死,死有餘榮”(朱祖文,《北行日譜》)就是典型的表現。更有書生朱祖文隻因為感念周順昌曾助其母旌節一事,不僅“間行詣都,為納饘粥、湯藥”,“奔走稱貸諸公間”,還用非常生動感人的文字記載下周順昌北行的細節,是為《北行日譜》,最後竟在周順昌死後而“哀慟發病死”,可謂義薄雲天。
二是因為“東廠番役橫行,所緝訪無論虛實輒糜爛”(《明史·魏忠賢傳》),每次抓人,緹騎“皆有賄入則數十倍,利如私販”(黃煜,《碧血錄》)。為利所驅,他們不擇手段,橫行不法,每到一處,以酷刑“為號侈索賄,賄滿所欲乃開讀”,在逮捕周順昌時,“緹騎大索金錢,數日猶未開讀”,所以激起了江南人民對他們的強烈不滿和極度忿恨,以致釀成了一場驚動朝野的“群體性事件”。
其實,這種“同情”的情緒,非獨“江南人民”有,其他地方的人民也有。如楊漣(湖北應山人)被逮時,“士民數萬人擁道攀號,所曆村市,悉焚香建醮,祈祐漣生還”(《明史·楊漣傳》)。左光鬥(安徽桐城人)被逮時,“父老子弟擁馬首號哭,聲震原野,緹騎亦為雪涕”(《明史·左光鬥傳》)。魏大中(浙江嘉善人,其可看為“江南人”)被逮時,“鄉人聞大中逮去,號泣送者數千人”(《明史·魏大中》)。這些情況都說明了正直的士大夫們對閹黨倒行逆施的強烈不滿與反抗行為,得到了廣大人民的普遍同情與廣泛支持。
三、關於此次事件的過程
1.與蘇州絲綢行業工人罷工事件的關係
所謂的蘇州絲綢行業工人罷工事件,教參的表述有幾點明顯錯誤:一是事情件發生的時間,其事發生在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並非天啟四年(1624年)。二是事情的性質,“萬曆時,稅礦中官所至為虐,多有激變,為民所憤擊者”(趙翼,《陔餘叢考》)。當時的情況是:稅監孫隆加重捐稅,機戶被迫停工,織工失業。葛賢率領眾人,擊斃孫隆屬下黃建節,包圍稅監衙門,要求停稅。這是一次“暴力抗稅”事件,而不是主動“罷工”。三是參與這次事件人員的身份,他們是“機戶”(“工匠”),而非現代意義上的“工人”。四是將其與周順昌進行“嫁接”,說“巡撫毛一鷺以煽動罷工的罪名逮捕周順昌”完全是無中生有。幾乎所有的史料都記載,周順昌被逮是由於得罪了魏忠賢,受魏閹指使,其爪牙織造太監李寔“疏論前撫周公及周宗建、繆昌期、周順昌、高攀龍、李應升、黃尊素六人,欺君蔑旨,結黨惑眾,阻擾上供。奉旨差錦衣校尉逮捕”(顧炎武,《顧亭林詩文集》)。
2.此次事件的幾個細節
由上文可知,逮捕周順昌是皇帝的“旨意”,或者是魏忠賢“矯詔”的行為,而非魏閹之私人毛一鷺下的“命令”,無論怎麼說,一個巡撫在沒有接到朝廷旨意的情況下,去逮捕一個前吏部官員,既不合於禮,也不合於法。當然,毛一鷺不僅參與了對周順昌的指控(“公之逮所由使也”),而且具體執行了此次抓捕行動。這是其一。
蘇州市民與東廠爪牙發生衝突的地點不是教參所說的“街頭”,而是都察院設在蘇州的一個分支機構“西察院”(其時蘇州有西察院、南察院、北察院),“巡按等官至校尉所居西察院宣旨”,“三學諸生肅而前述諸民意”,而“諸尉各舉械將擊諸生”。(黃煜,《碧血錄》)於是,聚集的民眾“直驅上堂擒校尉,群毆之”(顧炎武,《顧亭林詩文集》),一場混戰由此發生。經過查實,死者是“從梁上驚墮而入”,而非“殺死”;“後詢其黨,名李國柱,本非校尉,乃行五百金賄謀與攜來者也”(黃煜,《碧血錄》)。這是其二。
據顧炎武回憶,衝突發生後,經過知府寇慎的反複勸說,“至日晡時,眾始退”,但“蘇人之圍守校尉及周吏部者,街巷之間,千百為群,屯聚不解。而巡按亦以兵自衛”。“數日天雨,圍者少怠”,“越一日,眾始知之已行,而懼罪仍屯不解”。蘇州市民“屯聚”不散,這一方麵是想解救周順昌,另一方麵是給官府施加壓力,不讓其追究事情的責任,直到寇慎“乃榜曰:‘罪人已得,餘無所問。’於是一麾而散”。他們並沒有進一步的舉動,如教參說的“砸官府”之類。這是其三。
逮捕周順昌的消息,是一些書生最先知道的,張溥說“吾社之行為士先者,為之聲義,斂貲財以送其行,哭聲震動天地”。顧炎武也說“有生員王節等數十人具呈率籲,百姓各執香隨之,至萬餘人”。可見“聲義”之舉,是由他們倡導並發起的。“三學諸生肅而前述諸民意,曰:‘大人有事,地方詎不知。吏部居鄉,立朝者盡為請於朝。’”(黃煜,《碧血錄》)他們不僅對逮捕周順昌的行動進行質疑,而且請求當局順應民意,上達民情。所以,這次事件不是教參認為的“群眾自發”行為,而是在“應社”成員宣傳、組織、領導、指揮下的集體行動。這是其四。
四、關於此次事件的結果
事件發生後,毛一鷺立即向朝廷作了添油加醋的報告。但同時,寇慎和知縣陳文瑞上下周旋,化大事為小事。先是勸慰百姓離開官府,不要影響“開讀”(宣旨);接著又因“知巡按素與織監善”,而“說之令求解於忠賢,疏中委曲其事”;再接著,“陰具舟於河”,並“饋之贐並死者之槥,宵行送之出境。然後宣旨令周吏部就逮入京”;最後,寇慎“密詗得首事者顏佩韋等五人,以他事攝之入獄”。而魏忠賢得到密報後,“懼激吳民之變,彷徨累日。及巡按疏上,但謂從役李國柱踏傷偶死。閣臣亦言國體所係,不可播聞,遂依之。票旨得不深究,而緹騎自此亦不更出”。(顧炎武,《顧亭林詩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