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不應成其為問題的問題——《五人墓碑記》寫作背景辨正(3 / 3)

正由於寇慎的種種努力,這場鬥爭既沒有“被鎮壓”,朝廷也沒有“在蘇州大肆捕人”,有的資料上說抓捕了十三個人,“將佩韋等五人處斬,其餘卒戍有差,姓名逸”(蘇州圖書館藏《吳縣誌》)。寇慎的努力和一貫的政聲,也得到了蘇州人民的高度評價:“五人延頸就刃,語寇慎曰:‘公好官,知我等好義,非亂也。’”(《明史·周順昌傳》)但不管怎麼說,按照顧炎武的說法,也隻是“責擒首惡而已”,“至於吾蘇之禍,隻及吾民,而士類獲免,止於降黜”(朱祖文,《北行日譜》)。不但如此,當被誣而涉入同一案件中的李應升被逮時,“常州城士民聚觀者亦數萬”,並也發生了暴力反抗的行為,隻因事情沒有鬧得太大,而“太守曾櫻素惠民,撫之。須臾而定”(黃煜,《碧血錄》)。沒有任何人受到追究。從中也可以看出當時魏忠賢閹黨統治力量其實是非常虛弱的。

五、關於五人的墓葬

張溥在文中明確說:“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為時止十有一月耳。”近人蔣逸雪認為張溥此文寫於天啟七年(1627年)十一月,也正是魏忠賢“道死,詔滐其屍,懸首河間”(《明史·魏忠賢傳》)的時間,這樣來推斷五人之死的時間在天啟六年(1626年)十二月。這與《明史》中在記載周順昌遇害(天啟六年六月十七日)後再記載五人被株死是大體一致的。但黃煜在《碧血錄》中卻又明確說,五人死後,魏忠賢“頗銜李寔疏為激變。寔怖欲死,乃命浙撫潘汝楨請建生祠,以自解免。相望成風,生祠遂遍天下”。而據《明史》所載,潘汝楨所建名為“普德”的生祠,於天啟六年(1626年)六月建成。這樣來推算,五人應最遲於這年的六月前被害,靠譜的時間應是四月或五月,距離墓葬應為十八個月左右,因為生祠建造要有一段時間。事情過去並不太久,張溥再次把時間記錯的可能不大(他在前文已把“丙寅”誤為“丁卯”),最大的可能是傳抄所誤,原文因用毛筆書寫,其一般字體應為行草,而行草的“八”粗看好像是“一”,傳抄與鐫刻者不明就裏就誤刻為“一”了。“十有一月”應是“十有八月”,這就沒有了上述的時間矛盾,至於《明史》的記載,遵其“先官後民”的編撰原則,也解釋得通,教參上所謂的“不到一年”魏忠賢“途中畏罪自殺”之說也就於史無據了。

正如蘇州普惠生祠(也稱尚公祠)“解說詞”中所說,明思宗朱由檢即位後,清除了魏忠賢及其黨羽,並為東林黨人昭雪,“普惠生祠”即為憤怒的蘇州百姓所拆毀,其時尚未有安葬五人的動議。但按教參表述,卻是先有公葬五位義士的倡議,再把“魏忠賢生祠夷為平地”,這與張溥所說“即除魏閹廢祠之址以葬之”也有明顯的矛盾。

五人就義後,“鄉先生吳默潛遣人藏其屍,覆以石灰”,“明年順昌冤白,毀逆閹祠,默於其旁葬之,題曰五人之墓,書人以愧不人者”(蘇州圖書館藏《吳縣誌》)。由此可見,倡議公葬五義士的不是廣義的“蘇州人民”而是一些士大夫,張溥也明確說是“郡之賢士大夫請於當道”,“賢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吳公,太史文起文公,孟長姚公也”。後來為修建墓園,吳默、文震孟、姚希孟、錢謙益、瞿式耜等54人紛紛捐資。現在的墓園門廳內,還立有五義士之一的楊念如侄女出資鐫刻的《五人義助疏碑》,上麵列出了54位捐資人名單,為首的三位就是張溥提到的賢士大夫吳默、文震孟、姚希孟,另外還有張溥、錢謙益、楊廷樞等。據《吳縣誌》記載,這一行動也得到了當地政府官員的大力支持,巡按禦史祈彪佳還捐出俸錢置買田若幹畝與顏佩韋的父母妻子,“免徭役以供祭享”。很難想象,如果沒有這些士大夫的出麵倡議、牽頭組織、籌措經費,僅靠一般意義上的“蘇州人民”是不可能順利辦好這件事的。

六、關於幾位“賢士大夫”

上述知識性錯誤,不僅出現在教參對寫作背景的介紹中,也出現在教材對幾個“賢士大夫”的介紹中。教材這樣注釋“賢士大夫”:

太史文起文公:太史,官名,翰林的別稱,負責修史等事。文起文公,文震孟字文起,天啟時殿試第一,授翰林院編修,故稱太史。

孟長姚公:姚希孟字孟長,曾任翰林檢討,故亦稱太史。

明清科舉製度規定,翰林院屬官有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其中,進士試一甲第一名(狀元),即授翰林院修撰。明製,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列為史官,故俗稱太史。《明史》中明確記載,文震孟“天啟二年,殿試第一,授修撰”而非“編修”(《明史·文震孟傳》),蘇州“五人之墓”園中所立墓碑的背麵,上鐫有《五人墓碑記》的全文,其文後介紹為五人之墓“立石”者正是文震孟,上麵也明確說其身份為“翰林院侍讀前修撰”。而姚希孟在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中進士(名列第三甲第一百二十一名)後,所任的官是“庶吉士”而不是“檢討”(《明史·姚希孟傳》)。明英宗以後慣例,從科舉進士二甲、三甲中,選擇年輕而才華出眾者入翰林院任庶吉士,稱為“選館”,三年後,成績優異者才可留任翰林,授編修或檢討,正式成為翰林,稱“留館”。但他卻在任庶吉士兩年不到後的天啟初年(1621年),“尋請假歸”,“四年(1624年)冬還朝”,“其明年(1625年),以母喪歸”並被“削籍”為民,到崇禎元年(1628年),才“起左讚善,曆右庶子,為日講官”。至於他“掌南京翰林院”,那則是崇禎三年之後的事了,張溥怎麼會有那樣的“先見之明”而超前為他安排職務呢?正因為姚希孟終其一生都沒有任過“檢討”,而庶吉士又不是史官,所以也就不能稱為“太史”,課文中“太史文起文公”後的頓號應改為逗號。其注釋應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