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如何?實務中如何操作?(3 / 3)

三、承包合同應當如何設計才能更合法、更便於操作?

根據上述分析,不宜采用內部考核的方式,而應采用承包的方式處理,因此改為《承包經營合同書》。重點考慮承包的指標條款,根據原合同的本意,其承包目標及基本要求為“年度稅後流動資金回報率不低於20%”,該條款從財務上如何把握,還需財務人員進一步明確,關鍵是流動資金的確定,如果不能明確該數額,建議還是明確承包具體的承包數額。第二個重要條款就是要明確承包者的禁止行為,在承包人的權利與義務條款中逐一明確。第三個重要條款是發包方的權利,尤其是當遇到承包方出現異常情況的緊急措施以及單方解除權。

【解決方案】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結合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精神,起草《承包經營合同》,如下:

上海某銷售有限公司承包經營合同書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於2012年10月18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簽署。

1. 公司主體(“甲方”):上海某銷售有限公司(亦稱“公司”)

2. 承包主體(“乙方”):WJW,身份證號 ,住址

3. 公司股東(“丙方”):WZY、LGQ、ZYP、NXH

為了促進公司發展,探索公司經營模式,經全體股東商議,由擔任公司總經理及具有股東身份的乙方,對甲方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承包,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承擔全部責任。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承包目標及基本要求

(一)年度稅後流動資金回報率不低於20%。

(二)經營指標說明:

1. 年度稅後淨利潤除以年度流動資金占用額等於年度稅後流動資金回報率。

2. 年度稅後淨利潤:年度稅後會計淨利潤(以丙方聘請的會計師審計為準,費用由甲方承擔)。

3. 年度流動資金占用額,包括以下幾項合計:

(1)以 年 月 日為基準日,經三方核定認可的流動資金總額。

(2)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流動資金增減(包括:銀行借款、股東借款、應收賬款回款、企業未分配利潤或其他原因增加流動資金;或其他原因減少流動資金)。

(3)上述流動資金應以實際在賬時間進行年化按實計算,得出經營期總的年度流動資金占用額。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人力資源及相關:

1. 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部門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的崗位設置和人員編製進行調整,須報甲方備案。

2. 對部門副經理及以下人員(財務人員除外)的直接處分和任免權,對財務人員和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的任免有向甲方和丙方提請權,但應當服從甲方和丙方的決議。

3. 有權製定部門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的薪酬和考核獎懲製度,有權對完成經營目標後甲方給予的超額利潤自由分配。

(二)財務及相關:

1. 根據經營目標編製年度、季度和月財務預算報告報甲方審批,每月末、季末和年末要根據審批通過的預算報告編製相應的預算執行報告報甲方和丙方審核。

2. 遵照公司的財務製度和相關審批規定,審批正常預算內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管理費用(行政用車、辦公用品、水電、通訊等)及營業費用等。對非預算項目類的支出需報甲方審批。

3. 建立和完善授權範圍內的財務管理製度,並負責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

4. 根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配合公司的各項財務數據統計申報工作。

5. 積極促進資金及時回收,應收賬款回收準時率(以合同約定的回款時間為準)應達到90%以上,壞賬率控製在0.15%。

6. 嚴格執行公司成本費用管理規定,對不合理費用支出進行有效控製,節約公司運營成本。

7. 對公司的重大財務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和丙方。

(三)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若乙方及乙方聘請的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因上述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且若有上述行為之一,則甲方和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立即交回經營權,並承擔違約金1000萬元。

(四)經營管理

1. 根據乙方年度工作總計劃,編製季度及月工作計劃並報甲方備案,每月末、季末及年末向甲方提交相應的工作總結報告。

2. 建立和完善授權範圍內的經營和管理製度,全麵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有義務配合甲方的經營監督和日常工作檢查。

3. 遇到重大經營問題要及時向甲方彙報,同時附上相關處理方案,甲方和丙方共同討論書麵審核後乙方可按方案執行,若乙方的處理方案對公司長遠發展不利,甲方和丙方有否定權。

4. 乙方對新客戶資料及其他任期內與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都要及時記錄和妥善保管,所有經營類合同及重大(本款重大指金額在 100 元以上)財務類資料乙方將原件及時交甲方備案,乙方可保留複印件,若乙方因工作需要要使用原件,可向甲方借閱,需做好相關借閱記錄。

三、甲方和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和丙方均有權根據乙方的工作完成情況聘任或解聘乙方,有權根據乙方提名,聘任、解聘或處分經理及以上人員和財務人員。

(二)甲方和丙方有權審核和批準乙方製定的各項製度及薪酬、福利和獎懲方案等。

(三)對於重大資金支出(本款重大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甲方和丙方有最終審批權。

(四)甲方和丙方有權監督、審計乙方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的執行情況;有權監督、審計乙方對公司相關財務、經營類製度及經營計劃、甲方的決策決議的執行情況。

(五)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做好公共關係維護工作,協助乙方拓展業務渠道;有責任配合乙方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做好各項後勤和平台配置工作;有責任對乙方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協助其實施改進。

(六)甲方有責任保證乙方正常經營的資金需求。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提交的任何請示和報告及時處理,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處理的,需將相關原因告知乙方,雙方協商處理時間和方式。

四、經營考核和激勵

(一)若公司“年度稅後流動資金回報率”低於20%:

若屆時乙方不能完成約定的經營目標,乙方用個人的資金和資產以流動資金占用額為基數乘以20%,補足給甲方,依約分配給丙方。

(二)若公司“年度稅後流動資金回報率”高於20%:

1. 乙方可獲得超額收益部分(流動資金占用額乘以20%)的10%的獎勵給乙方的職業經理人,超額收益部分的其餘部分用於獎勵參與經營的管理團隊。

2.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條款向甲方提出獎金及利潤分配方案建議。

3. 回報金額支付(分紅)時間:

(1)第一期2013年度回報:2014年1月。

(2)第二期2014年度回報:2015年1月。

(3)分配前,甲方應對乙方經營業績進行全麵審計,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終結果為標準,獎金及利潤分配方案需經甲方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各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乙方若連續六個月業績不能達到既定經營指標,甲方和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因市場因素需調整指標的,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作為附件執行,未協商一致,則仍按本合同執行。

(四)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經各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屆滿,各方確定簽訂新合同的情況下,過渡期間本合同仍然有效。

六、特別約定

(一)乙方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即職業經理人擔任執行副總經理,年薪由乙方承擔,由乙方對其承擔全部責任;但甲方和丙方若對該人選有異議,乙方應當更換,或由乙方親自負責經營。

(二)擔任執行副總經理的人選應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擔保書,即如果執行副總經理或乙方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該執行副總經理應當對下屬行為以及對本承包指標和任務承擔連帶責任,且甲方和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 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三)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仍應該嚴格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以及財務製度,若出現導致公司被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承擔民事或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以及相關損失,則由乙方全部承擔,且甲方和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在簽訂本合同時,三方共同將公司所有資產及債權債務狀況編製成冊,三方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通過清產核資,甲方的總資產為   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   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   元人民幣。承包期滿後應當保證淨資產保值或增值,並在此基礎上計算相應的利潤。

(六)在甲方或乙方發現或有理由認為乙方的經營可能導致重大債務或財務問題或重大法律風險時,甲方或丙方有權對甲方的經營權采取措施,暫停乙方的經營權,由此產生的損失,若由於乙方或乙方聘請的人員的原因,則甲方或丙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若經核實乙方的經營不存在重大債務或財務問題或重大法律風險,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經營期間,應當規範經營。甲方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董事會決議應當得到乙方的遵守和嚴格執行。甲方的股東會、董事會仍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行使相應的權利。

(八)承包期間公司的勞動糾紛由乙方負責和處理。

七、附則

(一)本合同有效期兩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需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才能生效。

(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各方應友好協議,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簽約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 :上海某銷售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WJW(簽字):

丙方:WZY(簽字):

LGQ(簽字):

ZYP(簽字):

NXH(簽字):

附:擔保書

擔保書

上海某銷售有限公司及WZY、LGQ、ZYP、NXH:

本人作為WJW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對於貴方與WJW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知曉並表示:在擔任執行副總經理期間嚴格執行合同條款,依法經營並確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本人對本承包指標和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本人或WJW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本人對下屬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 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擔保人:

年 月 日

【延伸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可否由他人承包經營?

個體工商戶應當是自然人即經營者自己經營,自己承擔責任的主體,如果將其經營權承包給他人,可能產生一個法律問題即借承包名義行出借執照之實的問題。因此,1995年10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於個體工商戶可否由他人承包經營的請示》的答複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自己不經營而由他人承包經營是違法的。個體工商戶不能由他人承包經營。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能否由他人承包經營?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都是出資者對外承擔無限責任,根據上述對個體戶能否承包經營的答複精神,也不宜采用承包的方式經營。但上述的答複尚無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因此還須進一步探討。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能否承包內資企業?

1996年7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北京市工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可否承包經營內資商業企業等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6〕103號)答複: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開展經營活動;由於目前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承包內資企業未作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承包內資企業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在國家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承包經營國家限製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的,應參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由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並經原登記機關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