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解讀] 本條是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體製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現行指導管理體製,人民調解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指導。

《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指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不斷推進本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製度建設,規範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配合。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製定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規劃,製定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章製度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的人民調解工作,監督人民調解法和有關規章製度、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基層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其鄉鎮、街道司法所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製度建設;(2)調查研究民間糾紛的特點和規律,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疑難、複根據雜的民間糾紛,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改進和加強調解工作;(3)組織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4)依法維護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合法權益;(5)處理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違反人民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的投訴。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通過審判活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正確的調解,要依法給予支持;對錯誤的調解,要及時糾正;對有違反人民調解原則、工作紀律行為的,要及時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解讀] 本條是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機製的規定。

鑒於人民調解是我國糾紛解決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著“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而且具有便利人民群眾、強化基層自治、降低社會治理成本的特色和優勢,因此,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這種鼓勵和支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

一是經費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的規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獎勵費等;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是指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購置辦公文具、文書檔案和紙張等的補助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是指發放給被司法行政部門正式聘請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生活補貼費。

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機構應繼續在各方麵對其提供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範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準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規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每年編報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杜絕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現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落到實處,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二是表彰獎勵。為更有效地激勵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國家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