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解讀] 本條是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性質的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審判機關,也不是政府機關,而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根據憲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也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此外,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同時,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的活力,在於調解組織的群眾性、自治性和民間性。憲法和現行有關法律關於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屬性及定位,是我國人民調解製度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工作保持生機與活力的原因所在。目前盡管調解組織的形式呈現多元化,人民調解與糾紛解決的行政機製、司法機製的銜接、互動日益密切,國家對人民調解支持、保障的力度不斷加大,但這一切都沒有也不應當影響和改變人民調解的性質。保持人民調解的上述性質和特征,目的是讓人民群眾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這樣做,有利於糾紛當事人雙方在沒有心理壓力和心理負擔的基礎上,自願選擇和接受調解,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調解不成時行使訴訟權利,有利於解決情、理、法的衝突與融合,使糾紛當事人息紛止爭,履行協議。因此,本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解讀] 本條是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織形式和人員組成的規定。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
我國的村(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基層的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是由我國傳統的人民調解的性質決定的。傳統社會的結構形式是二元的城鄉形式,社會成員間的糾紛主要發生在組織成員之間,解決糾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基層組織的自治力量,民間調解或人民調解能發揮巨大的解決糾紛和穩定社會作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體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我們根據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委員會,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2萬多個,其中60多萬都是設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但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員流動性增強,社會結構也出現了相應的變化,許多新社會組織和新經濟組織不斷湧現,人民調解組織原有的按戶籍解決糾紛的功能開始弱化,這就需要重新整合各類資源,在新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設立調解組織,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近年來,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一直是人民調解的基本組織形式。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78647個,約占人民調解組織總數的9.5%。這些人民調解組織在企事業單位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與工會和機關的調解不但不矛盾,反而是相互支撐、相輔相成的,它既可以調解企事業單位職工之間的一些矛盾糾紛,也可以調解職工和企業之間的一些糾紛,所以在這個方麵有很多好的經驗。群眾組織調解民間糾紛與其他組織不一樣,不是要把它限製得很嚴,而是盡可能地讓更多的群眾組織來解決自己的問題、處理糾紛,特別是居委會、村委會和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設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更多地參與這些糾紛的處理,這樣會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階段,來共同地維護社會和諧和安定。
實踐中,雖然有的企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但此類調委會主要負責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因此,企業事業單位仍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普通的民間糾紛,特別是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糾紛。多年實踐證明,企業事業單位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利於其內部矛盾糾紛的化解。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構成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本鄉鎮、街道轄區內設立的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本鄉鎮、街道的司法助理員,在本鄉鎮、街道轄區內居住的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誌願人員等組成。
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程序,考慮到處理具體調解事務的全麵和有效性,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限製在三至九人之間,在處理日常調解事務時,委員會實行民主原則,按調解事務的疑難複雜和重要性,組成奇數的調解組織形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必要時設副主任若幹人,主任和副主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推舉產生,並應該具備相應的領導組織能力,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工作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