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創造的財富被厚葬消耗殆盡;而久喪又限製了人們取重新創造財富,實行這種製度,不能是國家變得富裕。
不能使人民眾
厚葬久喪的原則這樣規定:國君死了,服喪三年;父母死了,服喪三年,妻與嫡長子死了,服喪三年;伯父、叔父、兄弟、自己的眾庶子死了,服喪一年;近支親屬死了服喪五個月;姑父母、姐姐、外甥、舅父母死了,服喪也有一定月數。在服喪期間要哀戚悲傷、節衣縮食。如果沒有做到麵目幹瘦、顏色黝黑等哀毀瘦損的狀態,就會被認為是不孝。因此百姓冬天忍不住寒冷,夏天忍不住酷暑,因此生病而死的人時有發生。
在服喪期間,禁止嫁娶,已經結婚的夫婦不允許同房,這樣就抑製了人口的增長。整個社會的人口,隻減不增,對於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很大的阻礙。
我們知道,在古代的社會,人是最大的勞動力,人口的多寡是一個國家強盛與否的標誌。有了人,才能有人耕種使得國家富足,才能又充足的兵源保衛國家不受侵犯,因此,統治者們都把增加人口作為富國強民的手段。而厚葬久喪的製度,無疑是對增加人口的抑製,並不能使人口增多。
不能使天下治
墨子認為。如果以厚葬久喪的原則治理政事,居上位的人不能聽政治國,因而使刑事政務混亂;在下位的人不能從事生產,因而衣食資用不足。假若不足,弟弟向兄長求而無所得,不恭順的弟弟就會怨恨兄長;做兒子的向父母求而無所得,不孝的兒子就要怨恨父母;做臣子的求索君主而無所得,不忠的臣子就可能叛亂君上。從而使得國家行政不得治而變混亂,人們之間充滿紛爭。
在國與國之間的爭戰中,諸侯憑借武力征伐稱霸。南有楚、越,北有齊、晉,這些君主都訓練自己的士卒,用以自己實現攻伐兼並、發令施政。而大國之所以沒有攻打小國,是因為小國積貯多,城郭修固,上下和協,因而大國不敢輕舉妄動。如果小國內無積貯、外無城防,上下怨恨,大國輕而易舉就能擊敗他們。如果小國的國君以主張厚葬久喪的人主持政務,國家就會貧窮、人民必定減少,刑事政務也會發生混亂。如果國家貧窮就沒有積貯,人口減少就無人修築城防,刑政混亂會導致出戰不能勝利、入守不能牢固。
由此看來,厚葬久喪不但會導致政事不治,還可能又滅國的危險,因而應該反對。
既然厚葬久喪的對社會的危害如此之大,應該廢除,那麼,喪葬的標準應該怎樣製定呢?墨子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他提出了喪葬的原則:
"棺材厚三寸,足以讓屍體在裏麵腐爛就行;衣衾三件,足以掩蓋可怕的屍形就行。掘地的深淺,以下麵不掘到泉水深處、屍體氣味不要泄出地麵上為度;墳堆足以讓人認識就行了。死者既已埋葬,生人不當久哭,親屬們哭著送去,哭著回來就可以了;回來以後就從事於謀求衣食之財,做自己分內事情。
並且,墨子還列舉了上古極為先王的葬禮來說明自己的喪葬規則:
堯去北方教化八狄,在半路上死了,葬在蛩山的北側。用衣衾三件,用普通的楮木做成棺材,用葛藤束棺,棺材已入土後才哭喪,壙穴填平而不起墳。葬畢,可以在上麵放牧牛馬。
舜到西方教化七戎,在半路上死了,葬在南己的市場旁,衣衾三件,以普通的楮木做成棺材,用葛藤束棺。葬畢,市人可以照常往來於上。
大禹去東方教化九夷,在半路死了,葬在會稽山上,衣衾三件,用桐木做三寸之棺,用葛藤束住,雖然封了口但並不密合。鑿了墓道,但並不深,掘地的深度下不及泉,上不透臭氣。葬畢,將剩餘的泥土堆在上麵,墳地寬廣大約三尺,上麵還繼續種莊稼。
墨子說,這三王都貴為天子,富有天下,並不擔心資財不足,但他們卻都沒有厚葬,因而得到了後世的讚揚。看來厚葬久喪並不是真正的聖王之道,不應該遵循。
厚葬久喪既然不是聖王之道,因而統治者也不應該實行,可是現實中之所以有人行之不已、持而不釋,墨子認為,這是“便於習慣、安於風俗”的原因。
對此,墨子也列舉了幾種特殊的風俗習慣:
在輆沭國,人們生的頭一個孩子,出生後就肢解吃掉,當地人稱這種做法為“宜弟”。人的祖父死後,就把祖母背到山中扔掉,說:“不能和鬼妻住在一起。”
楚國的南麵有個啖人國,此國人的雙親死後,先把肉刳下來扔掉,然後再埋葬骨頭,才能成為孝子。
對於某些風俗,統治者持以施政,下麵就習以為俗,因此行而不止,持而不釋。然而這並不是仁義之道,僅僅是所謂的習慣和風俗。那麼,如果統治者積極倡導薄葬簡喪,下麵就會跟著實行,久而久之,風俗也會漸漸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