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篇 利之所在,皆為賁、諸(2 / 2)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商鞅在秦國變法,遭到了頑固守舊勢力的百般阻撓。新法剛一推行,太子就犯法了。太子是國君的兒子,以後要繼承君主之位的。他犯了法,是視而不見,還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可給商鞅出了一個很大的難題。站在個人利益的角度,太子是萬萬不能得罪的,否則太子一旦登基,就會給自己穿小鞋。這個簡單的道理,高智商的商鞅不會不明白。但是,一旦算計這個,就是權術了。很多權術不就是用來明哲保身嗎?於是,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新法的貫徹,為了“誠信”能深入民心,商鞅果斷地處罰了太子。當然,太子高貴,不能罰其本人。不是有“教不成,師之過”的說法嗎?商鞅就拿太子的“師”(文化課老師)公孫賈和“傅”(體育課老師)公子虔開刀,把這兩個人處罰了。

善謀國,不善謀身

“善謀國,不善謀身”,說的是法家人物在曆史中的命運。法家雖然強調法治和刑罰,但卻不是為個人謀私利,而是為國家謀福祉。這一點,正是法家和縱橫家最大的差別。權術是用來謀身的,法律才是用來謀國的。謀身,還是謀國?這是任何一個曆史人物都不得不麵對的現實問題。兩者兼得固然很好,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卻是隻能選其一而從之。卑微的人獻國以謀身,偉大的人獻身以謀國。境界之高低,已不言自明。

而且,法家人物推行自己的主張是為了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非個人的富貴榮辱。比如,商鞅為了推行新法,竟然處罰了太子的老師。難道他不知道得罪了太子的老師就等於得罪了太子,而得罪了太子就相當於得罪了未來秦國的一把手?如果過於算計個人的得失和榮辱,這樣的代價是不是太大了?

可是,就是這樣的人物,在中國曆史上沒有一個有好下場,因為他們有“才”而無“德”。國君可以利用他們,但絕對不會信任他們。一旦大功告成,往往就會卸磨殺驢。商鞅、範睢、張儀、呂不韋、李斯這些為秦國立下汗馬功勞的法家人物的下場,無疑說明了這一點。商鞅車裂,範睢退絀,張儀建逐,呂不韋被殺,李斯被腰斬。這些人,善於謀國,卻不善於謀身,下場不是身敗,就是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