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從巴結到大開殺戒——魏忠賢和他的死敵東林黨的邪正之鬥 7.《三朝要典》顛倒黑白(2 / 3)

“臣請求今後完全依照《三朝要典》判定是非,其他私人所撰書籍,都應該下令將它們毀絕。”四月十九日,工科給事中虞廷弼上疏。

“很好!依議施行!”朱由校非常讚同。

五月,《三朝要典》經過總裁官刪潤,裝訂成帙,呈送禦覽。

朱由校粗略覽畢,下旨予以肯定,並命令再加修改,特別是關鍵之處,評論應再詳明一些,“必須要剖決是非,炯昭後世之鑒,使三朝的大案,就好像在目前,邪正了然,這樣就能做到萬代不易”。

“傳朕旨意,《三朝要典》修訂完畢後,即抄成正本,選擇吉日,舉行進呈儀式!”朱由校又傳口諭。

“陛下聖明!”眾臣一齊跪倒稱頌。

這樣,經過閹黨數月的辛勞,天啟六年(1626年)六月,《三朝要典》終於出爐。該書從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寫到天啟元年(1621年),共二十四卷,開始時擬名《從信鴻編》,又稱《三大政紀》。在明朝曆史上,《三朝要典》是一部臭名昭著的“名著”。

根據魏忠賢的意思,內閣首輔顧秉謙代熹宗朱由校寫了“禦製序”,使該書完全一副欽定的派頭。

為了達到陷害東林黨人的目的,顧秉謙、黃立極、馮銓等人纂輯萬曆、泰昌、天啟三朝有關梃擊、紅丸、移宮三大案的示諭奏疏檔冊,加上案語而成,中間許多地方都是混淆是非,顛倒真相。

六月十九日,在皇極門內殿隆重舉行《三朝要典》的進獻儀式。

“《三朝要典》完成,請陛下禦覽!”朱由校升禦座後,顧秉謙等恭恭敬敬地將正本呈獻上去。

“吾皇萬歲萬萬歲!”百官都叩頭稱賀。

“很好!為編輯《三朝要典》,你們忙了半年,你們辛苦啦!速將將正本送到皇史宬收藏!”朱由校傳旨。

“將《三朝要典》副本發到禮部刊刻,賜給百官,頒行天下!”第二天,朱由校傳旨。

“比照《光宗實錄》告成的前例,賞賜所有參與纂修《三朝要典》的工作人員!”六月二十六日,朱由校又一次傳下聖命,這充分體現出他對《三朝要典》的重視。

事實上,《三朝要典》正式進獻後,在刊刻過程中仍有增補改正。

“《三朝要典》關係匪輕,乞請將劉光複前後的正論纂入。”崔呈秀見與他關係較好的劉光複在《三朝要典》中沒有名字,便於閏六月十七日上疏。這個劉光複就是先前在明神宗出麵調和鄭貴妃與皇太子、眾臣矛盾時出來拍馬屁反受到處分的那個家夥。

“準奏!”朱由校予以批準。

最後,定稿的《三朝要典》,共二十四卷,始於萬曆四十三年,訖於天啟六年,曆萬曆、泰昌、天啟三朝。內容包括梃擊八卷,紅丸八卷,移宮八卷。

前麵有《要典原始》,記述了明神宗冊立朱常洛為太子的過程。

後麵附載了天啟六年三月,崔呈秀所上《三案本末》一疏。

“臣等請求依照《明倫大典》事例,將《三朝要典》賜給朝中諸臣,頒行天下,並命令各省直接加以翻刻,廣為傳布。”八月,《三朝要典》刊刻印刷完畢,顧秉謙請旨。

“依議速行!”朱由校傳旨。

“現在,《三朝要典》已經頒行天下,應該立即著手修訂《光宗實錄》。以前,陛下已經下過修訂《光宗實錄》的聖旨,迄今也未見竣工。近來聽說有不法之臣如廣西副使曹學儉私自撰寫《野史紀略》,以惑天下。倘若《要典》與《實錄》評論不合,用語參差,必將導致天下猜疑誹謗。”八月二十九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劉廷元上疏說。由於明光宗朱常洛隻在位一個月,時間很短,《光宗實錄》的編纂比較容易,早在天啟三年七月即告成進獻,其中充滿了東林黨的觀念。在閹黨圖謀翻案的過程中,朱由校曾於天啟五年四月令修改《光宗實錄》。但由於閹黨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重纂一部能係統反映他們觀點的“信史”上,故遲遲沒有著手。

“準奏!朕現在重申修訂《光宗實錄》的前旨。曹學儉私撰《野史紀略》,革職為民!所著《野史紀略》的書版一一追繳毀掉!”朱由校下令。

“《光宗實錄》於十月十四日正式開館重修,朕特別任命英國公張惟賢為《光宗實錄》的監修官,內閣大學士黃立極、施風來、張瑞圖、李國槽為總裁,禮部侍郎李康先、楊景辰、詹事府詹事孟紹虞、曾楚卿為副總裁,翰林院官餘煌、朱繼祚、陳仁錫、吳孔嘉、張士範、陳盟等為纂修官。”朱由校傳旨。

“如今,《三朝要典》和《光宗實錄》都已經完成,不再來點血腥,不足以震攝東林黨人的不滿情緒和將來企圖重新翻案的圖謀。如今,主要的東林黨成員都已經被打倒,隻有惠世揚這個刺兒頭兒還在朝中,不妨拿他開刀,來慶祝《三朝要典》和《光宗實錄》的完工!”魏忠賢決意以斬惠世揚的頭顱為《三朝要典》和《光宗實錄》劃上句號。

惠世揚之所以被閹黨的《三朝要典》列為移宮案的罪魁禍首,是因為在梃擊案中,惠世揚堅決支持王之寀,主張窮究背後的主使鄭國泰和鄭貴妃;在移宮案中,惠世揚又站在楊漣一邊,攻擊李選侍意欲垂簾聽政,他還檢舉方從哲的十條罪狀、三條可殺的理由。

惠世揚上奏稱:“方從哲獨任七年宰相,妨礙賢良禍害國家,為第一條罪狀。驕橫愚鈍,沒有禮節,在皇帝去世處理事務時出現失誤,為第二條罪狀。在太子宮中發生梃擊案,庇護奸黨,為第三條罪狀。隨心所欲,破壞皇帝的詔書,為第四條罪狀,縱容兒子殺人,蔑視法令、典章,為第五條罪狀。阻撓、抑製言官,堵塞皇帝的耳目,為第六罪狀。丟失城池違反法令,寬縱撫臣,為第七條罪狀。馬上督戰,全軍覆沒,為第八條罪狀。徇私騙上,使輔臣蒙羞,為第九條罪狀。代征專賣稅,侵蝕國家,殃及百姓,為第十條罪狀。”